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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大事记

2017-03-22 08:44: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第一召

2004年6月18日,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召回马自达6汽车。

这是我国国产汽车的首次召回。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法规还未正式实施之前,一汽轿车并没有效仿以前诸多厂家的做法,用一个含混隐晦的诸如“免费保养”“回馈行动”的名义,把问题消弭在无声无息当中,而是大胆、自觉地走上了法制的轨道。一汽轿车用实际行动积极践行了汽车召回制度。

召回规章发布

2004年3月,质检总局等4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

缺陷产品管理机构成立

2004年9月26日,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正式成立。质检总局负责召回行政管理,该中心负责汽车召回相关具体技术工作。

管理中心的成立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和技术保证,这标志着我国在缺陷产品管理上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自主品牌第一召

2005年11月26日,因供应商提供的部分遮阳板化妆镜盖生产一致性控制出现差错。奇瑞汽车宣布,从11月26日起,召回2003年7月14日到2005年5月6日生产的共18673辆东方之子SQR7200、SQR7200T、SQR7240、SQR7240T系列车型。

从2004年3月汽车召回法规正式颁布到2005年9月,有21个厂商实施了29次主动召回,但都是合资品牌汽车和进口汽车。对此,专家表示,奇瑞东方之子实现了自主品牌轿车国内“第一召”,无疑是有助于树立自主品牌汽车的诚信,增强了消费者对自主品牌轿车的购买信心。

召回标准管理委员会成立

2008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委批复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由来自相关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研究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团体等单位的30名专家组成。为加强汽车召回管理技术工作,质检总局还建立了包含有500余名汽车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汽车召回专家队伍,认定27家汽车产品缺陷检测机构。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产品安全工作组对口关联。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很早就建立了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并有专门的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贯彻和实施。它对我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国家标准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全部汽车纳入召回体系

2009年3月,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从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该公告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已将全部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纳入召回范围。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能够促使货车生产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产品设计水平及制造质量。

零部件召回是大势所趋

由于受同一供应商影响,从2009年4月27日起,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3家车企,决定召回1.3549万辆新凯越、福克斯、蒙迪欧致胜、马自达3、马自达2及奔腾轿车。

在同一天,3家车企不约而同宣布同一类产品缺陷召回,这是此次召回的特点之一。预示着中国对汽车零部件实施召回已是大势所趋。

召回条例出台实施

2012年10月22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626号国务院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举扩大了汽车召回产品范围(涵盖了替换轮胎),加大了生产者产品安全责任和信息报告义务,强化了主管部门的缺陷调查权,加大了生产经营者隐瞒缺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实施办法出台

2016年,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门规章,该《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作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细化规章,《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生产者召回责任主体义务,增加了对汽车零部件生产者的义务。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及地方质检部门参与召回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实施办法》将对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推动企业履行召回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张海燕撰写)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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