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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2017-02-16 08:34: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施行

未确定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 段洧龙 本报记者 王 越

《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等提出诸多具体要求。这是记者2月13日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该《办法》经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张庆伟于2017年1月10日签发。

《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强化,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并明确指出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针对“电梯安装后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电梯有多个所有权人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等5类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情况,分别明确了使用管理单位。

《办法》重点规范了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活动,规定每名电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的电梯不得超过50部,每名维护保养人员负责维保的电梯不得超过30部。电梯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

《办法》规定,如乘客被困电梯报警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在5分钟内通知维保单位实施救援,维保人员应在接到报警后30分钟内抵达现场,未在规定时间抵达的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对公共场所电梯的选择及安全管理提出要求,规定地铁、车站、机场、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应配备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内容应当保存一个月以上。在人流高峰期,上述单位应设置专人开展宣传安全乘梯知识、引导乘客有序乘梯、劝阻影响安全运行行为等工作。

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需资金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办法》中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在该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据了解,目前河北省在册电梯数量已超过21万部,近4年年平均增长26.9%。全省电梯使用单位数量已达2万余家,省内电梯维保单位已超过500家,与2010年相比,均增加一倍多。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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