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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保密协议难成免责挡箭牌

2017-01-11 08:52: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保密协议难成免责挡箭牌

□ 胡立彪

近日,一则有关小米手机自燃事件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的兴趣点不在自燃,而在小米处理问题的态度——当自燃事件发生后,小米官方承诺向当事消费者退还购机款并赔偿600元,但要求该消费者签订一份绝不公开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协议。

报道中,当事消费者表示“考虑到不签协议可能无法获得赔偿,就签了”,但现在这事已经见报,说明该消费者并未履约,把事情捅了出来。单方面不遵守协议,消费者是否要承担责任?律师说不用,因为“商家在和解协议中试图以签订保密条款的方式来向社会掩盖产品质量问题,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无效,但赔偿条款仍然有效。”

协议合法,不履约是不讲诚信甚至违法行为,但协议非法在前,不履约则成为一种智慧、策略。所谓兵不厌诈。现实生活中,像前述消费者这样在碰到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主动维权的人越来越多,这无疑是一种好现象,但维权时被商家胁迫签署保密协议的事也经常发生,这就不是什么好事了。而除了部分消费者不履约把事情搞大外,大多数人选择了守约,这就会把事情导向一个恶的结果。

法律界人士表示,保密协议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行业潜规则,其成因并不难分析:有些是因为消费者提出过高维权要求,商家为了保住声誉,息事宁人甘愿承担责任,但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便要求消费者签署保密协议;有些则是因为商家产品质量有问题但不希望消费者说出去,便采用保密协议的方式掩盖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不管是什么原因,保密协议都没有实质法律效力,既不能成为个别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手段,更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挡箭牌。

事实上,维权保密协议,是错误利益观下的一个逻辑结果。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双方似乎都把维权当成了一桩可以讨价还价的买卖,这当然有损法律威严。日常交易中出现产品质量或服务纷争很常见,解决方法其实也很简单,可是一旦加入了过多人为因素,事情就变得复杂化了。利益是人为因素的出发点,而为了达成自身利益,一个被双方认为可行的手段便出现了——制造“秘密”,既互相误导,又误导大众。消费者在对付商家时答应保守“秘密”,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损失,但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自然也不愿意提供高质量的产品或服务,而两者达成的妥协结果,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剥夺,对更多消费者造成深远的、不可预见的损害。更进一步讲,还会把市场引向经济学所谓的“柠檬市场”,即次品市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鉴于此类保密协议违法且有害,就应该从根源上进行治理清除。消费者遇质量或服务问题不愿走诉讼之路,主要原因就是维权成本过高,而被迫与商家签订保密协议也不过是为了保住自家的利益。既然利益是制造秘密的出发点,那就要从利益入手。法律人士表示,可以借鉴劳动争议仲裁立法原则,设立小额速裁法律程序,即当购买小额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到法院申诉维权时,法院应当场判决,从而使消费者不用上诉打官司,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同时,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切实解决个体消费者势单力薄、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

维权成本降下来了,自身利益和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自然就不会也不必跟商家搞什么秘密,签什么协议了。而企业商家发觉违法成本过高,必然也就谨慎小心起来,轻易不敢越过雷池。怎么办?下功夫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这才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径。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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