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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监控不能“因公损私”

2016-12-07 09:39: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 许朝军

  公安部官方网站就《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应当与居民住宅保持合理距离。此外,当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新京报》11月29日》

  目前,伴随着公共安全技术防控措施的完善,安装各类公共安全摄像头几乎一夜之间成为流行。在摄像头下生活,让摄像头监控一切,确实可以提升公共安全系数,并从技术防护手段角度助力案件侦破、行为监控等,进而保护公共安全,但越来越多的摄像头引发的个体隐私安全也同样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公共话题。

  现实中,有些摄像头虽然以公共安全监控的名目出现,但却距离公民住宅和楼房较近,有些摄像头更是走进了宾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这些虽然让技术监控防范的作用和范围进一步扩大,但无形中却让公民隐私暴露于监控之下,极易导致个人隐私安全隐患。而生活中不时发生的公民个人隐私和秘密以及商业秘密泄露的恶性事件,无不是监控滥装滥用的结果。

  事实上,设置公共安全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也就是大安全。在公共安全方面,个体安全是要服从于前者的,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公共权益和个体权益得到充分彰显和保护的基础上。如果“因私损公”将涉嫌触犯法纪,但如果“因公损私”,同样涉嫌侵犯个体隐私权。这就要求,在安装使用公共监控时,必须兼顾公与私的界限与平衡,尤其要彰显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隐私权至上方面的原则和要义。

  事实上,公共安全监控在兼顾公共安全与个体安全方面并不相悖。首先,公共安全监控知识用技术手段对公共安全进行防范,那么其大可不必越过界限侵犯私人隐私权益。因此,公共安全完全可以在监控公共区域方面发挥作为,同时对于个体隐私权而言,也可以在普及公共安全常识的基础上,鼓励公民通过个体防范有效补充公共安全监控,即实现了监控的范围扩延,又能有效预防侵犯个人隐私权。其次,对于公共安全监控而言,其最终的作用和数据分析和证据固定,这些在科学的技术分析和监控手段下,完全可以实现,而不必非得在无缝隙情况下去获取。比如对宾馆楼道、大厅、出入口安装监控即可得到公共防范数据掌握和证据固定效果,而不必非得把黑黝黝的探头装进房间和卫生间,大街上如果能科学有效监控,也不必非得把监控的触角伸到公民住宅和楼房的隐私地带。其三,对于公共安全监控而言,更关键的不能“因公损私”还在于其对监控信息的监管和利用。如果公共监控信息成为公众信息,这对于公民才是最大的伤害和隐私曝光炸弹。因此,即便是公共监控信息涉及了个体隐私安全,但更应该在监管使用处理上坚持以杜绝“因公损私”为原则。比如对公共监控信息必须实行有条件有责任监管,以法律法规条文的方式,对公共安全监控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使用等进行明确的责任细化。对于随意处置,或者泄露导致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并以失职渎职论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堵住公共安全监控出现“因公损私”的畸形,这也应该是此次法规修订应该关注的。《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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