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彭 燮)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消法》配套的行政法规,条例要解决的就是将《消法》的基本理论与价值导向与实际消费行为结合起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记者发现,送审稿针对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解决措施。比如,针对“修完车没多久又出同样的毛病”等问题,送审稿明确提出“家电、手机、照相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家电维修、机动车维修、数码产品维修等服务在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经营者不能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比如,针对“房屋装修公司半路加价”等问题,送审稿明确提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约定和技术规范施工,保证装修装饰的质量和安全,不得擅自删减、增加、更改工程项目、材料、工序、时间等。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环保要求。”
另外,针对特定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问题,送审稿还对消费维权问题突出、法律规范相对薄弱的服务领域经营者进行了专门规范,规定了从事公用行业、交通运输、装饰装修、快递、餐饮、物业、美容、维修、培训、中介、商业特许经营等特定服务领域以及以预付卡等特殊方式从事服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义务,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现实中争议较大的金融、网约车、教育培训等行业,条例并未回避问题,也进行了规范。
记者注意到,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职业打假人”问题,送审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12月16日前,登录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提交建议和意见。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