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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2016-10-31 09:28: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滨 兵

“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3个月后,受伤游客首次向动物园提出赔偿要求,而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则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日前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据《工人日报》)

诚然,在此次事件中,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也起到了告诫作用。但保障消费者安全永远是动物园的首要义务,且必须要将安全保障责任落实到位。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是逃脱不了责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保护游客的安全,这是动物园应尽的义务,而动物园作为组织开展高度危险游览项目的经营者,仅发放警示说明、签订协议书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涉及消费者生命的重大事项,要采取与危险程度相当的更有效的措施,如对车辆加装防护装置、挖掘隔离壕沟、配备自卫工具等。同时应设置救生员,配置麻醉枪等设备。在做足一切安全保障措施之后,仍然出现安全事故,则仍不可逃避该负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就表明了,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其中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对此,笔者认为,动物园表示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要赔偿,即使赔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说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野生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其实动物园在推出此类项目前,就应该进行多方论证,在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情形下才可实施,当然,监管部门更要发挥其监管的作用,不能总是在出了事故之后才出来叫停。

“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既是对经营者和消费者说的,对监管者也是一种警示。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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