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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瑞杰:谁不喜欢“打假人”?

2016-09-26 08:0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谁不喜欢“打假人”?

□ 史瑞杰

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条拟将“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引起媒体和学界一片争议。

近年来,“假冒伪劣”“消费欺诈”“食药安全”等违法行为一直是最让消费者痛恶的事情,也是让监管部门最“头疼”的事情,诸多的消费欺诈和食药安全事件的曝光,舆论不仅将矛头指向了制假售假者,同时也指向了监管部门。随着我国社会改革深化和法治发展,公众的监督意识和参与意识也逐步增强,社会对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对商家的产品质量及服务要求也不断提高。但因为种种现实原因,普通消费者维权成本过大,而违法成本过低,仍是个很难突破的问题。多年来,“王海”及“王海们”实际上是以“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维权难”这一空白,他们对监管和产业升级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那么,是谁“支持”打假人?又是谁不喜欢“打假人”呢?

首先,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首次明确“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主张权利。这一司法解释解决了各地法院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从法治的角度承认和肯定了“打假人”的消费者地位,这一改革成果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以往的“重行政”提升到了最为有力的“司法保护”。

其次,从国家政策层面上讲,国务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提出了“供给侧改革”的大方针,对消费领域也提出了重点改革意见,并且提出了“巨额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并将此写入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意在通过供给侧改革来倒逼我国的产业升级,用优胜劣汰的方式来促使中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打假人依法监督维权”正好符合其要求,对倒逼产业升级起到积极作用。

再者,改革是利益再分配,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所涉利益集团不愿接受改革,而这种利益博弈也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个别部门因监管压力大或不能适应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从而在立法上为小集体服务,而忽略法理;利益集团通过“立法”企图将“集团意志”变为“国家意志”,但全社会却要为此买单,这是对改革的严重阻挠。供给侧改革就是为了改善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不健康的状态,包括“政商关系”的不健康因素,某些企业商家依然停留在旧式的经营理念上,对打假人和消费者的监督不适应,对“惩罚性赔偿”抵触大;某些监管部门不能适应新形势,面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普遍提高和投诉监督量的不断增大,不能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反而拟采用“堵”的方式来减少工作量和对其自身的监督,这种做法违背法理和改革精神。更为甚者,还出现了一种非常可怕的声音,认为政府不应该看好“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称“社会监督”不美好,抱怨我国这些年在立法上越来越重视社会监督了,称立法似乎太“痴迷”社会监督了,说什么“惩罚性赔偿”让社会共治变了味,公然质疑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监督”“社会共治”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公然质疑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称法官的做法是“懒于思考”。这种抛弃法理、不顾改革大局的声音,是目前我国改革当中面临的最大的思想层面上的阻碍。

最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中,由于长期以来违法成本过低,不正当竞争让整个市场环境已丧失了“工匠精神”的文化土壤。国务院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工匠精神”的概念,时代在呼唤“工匠精神”,而要改变这一土壤破坏的现状,唯有“供给侧改革”。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较真和挑刺”的消费者监督来倒逼产业升级,“打假人”很显然具备这个条件。但企业利益集团还停留在旧式发展思维里,过于依赖过去建立的不健康的“政商关系”,从而对消费者监督和惩罚性赔偿的法治之剑不买账。

综上,法治和政策给予了消费者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和制度支撑,而某些企业商家还怀念以往法治缺失和监管缺失的旧模式,不能从理念上接受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政策理念,某些部门还过于依赖过去的“旧式松散监管常态”,不能积极地面对当前改革的新形势和时代的新要求,对打假人的监督带有“有色眼镜”,对惩罚性赔偿甚至还带有“严重的情绪抵触”,从而导致在立法博弈上偏离法治轨道,走偏方向。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华网喊出了一句强有力的口号:“天天都是3.15,人人都是打假人!”随着深化改革的继续和依法治国的强力推进,每一个消费者都将是一名打假人。而所谓的“假”,不单单是企业商家的“假”,还包括监管部门的假。随着我国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笔者有理由相信,”懒政惰政”“监管缺失”等现象将会逐步改善和消失,监管部门将不再害怕消费者的“挑刺”和“监督”,“阳光执法”“阳光监管”将成为“常态”,而我国的产业发展也将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推进迎来新的突破,社会依然会建立起能出“工匠精神”的发展土壤。而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靠深化改革和建立新的健康的政商关系来完成。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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