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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该不该受《消法》保护广受关注

2016-08-25 08:39: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 本报记者 杨荣坚

8月5日,工商总局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例意见稿共计70条,不少条款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诸多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解决举措。条例意见稿第2条因为有职业打假不再受消法保护的含义,成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一大看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起因:占用行政、司法资源说

条例意见稿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条规定意味着“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据了解,条例意见稿第2条出台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和基层法院强烈反应“职业打假人过度占用行政司法资源”有关。一位了解内幕的人士告诉记者,一些被职业打假人困扰的有过造假历史或正面临司法困境的企业反响更为强烈,只不过因其难以公开启齿,就只能在桌子底下推波助澜。

资源占用说来自基层行政部门和法院,可以说是对新消法实施和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打假维权案件井喷局面的直观反映。

资料显示,2014年,浙江省法院受理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案已达2735件,而2010年,此类案件才386件。2010年,起诉阿里的案件还只是零星出现,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均在100件以下,2014年190件,2015年仅前两个月已收案110件。这些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存在大量“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情况。而浙江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

自2014年3月新《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朝阳法院受理涉消费者买卖合同纠纷案496件,较前年的受理量增长了10.3倍,其中网购纠纷增长了4倍,大部分的功劳都源自“知假买假”的特殊消费者。

重庆地区2014年有关产品责任纠纷的328份法律文书,发现239件是职业打假人发起的针对商家的索赔。这意味着,仅重庆地区质量纠纷案件中,超过2/3的起诉是打假人发起的……

职业打假人成为基层法院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常客,以至于有行政部门“成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工者”之说。两年多的积累,“有关部门”可谓不堪其扰,及至条例意见稿第2条出台,已经水到渠成。

然而,第2条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或许是条例起草人始料不及的。打假人及法律专家普遍持反对态度。有专家指出,“权为民所用”,基层行政、司法资源用于市场规范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著名法官王范武说:“消费维权是个很困难的事情,能耗尽消费者的耐心、精力和时间。它需要勇气、金钱和知识。即使‘职业打假’人单枪匹马也力不从心,自然要有一些人帮衬,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作为支撑。”

专家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应该是消费维权的代表人物,他们利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打假,既是自身权益与权利的体现,也是消法和食品安全法鼓励消费维权的本意。占用行政司法资源之说是懒政思维的体现。有专家不客气地指出,职业打假井喷式爆发,一方面来自法律的制度性设计,另一方面也是监管无力给假冒伪劣留下了生存空间。

一位基层工商干部认为:“考虑到中国的食品安全等现实问题和监管实际水平,我们必须承认,职业举报人的存在,具有非常重要的正面作用。在我们这样一个诚信、法制环境不佳的国家,体制的惰性使然以及各类招呼、人情,决定了很多违法行为有着良好的生存空间。不记得是哪个地方的工商部门在材料中写道,他们70%的精力都消耗在了职业举报人的投诉上,请问,如果没有这些举报投诉,同样的问题我们能发现我们会去发现吗?更不要说,很多违法行为我们发现后也没有依法处理,笔者曾经因为消费维权投诉到当地有关部门,那么明显的消费欺诈摆在眼前,最终也不了了之。没有职业举报人的努力和监督,指望监管部门自我改进,寄托于普通消费者的维权和监督,只怕是痴人说梦。”

专家:“有利于净化市场”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不予支持”的说法,条例意见稿并不是首创。今年以来,深圳中院和重庆高院都先后尝试限制职业打假行为。深圳中院会议纪要第9条规定:“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生产者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系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消费者主张的10倍赔偿不予支持,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可以认定其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纪要出笼不久,即被深圳中院自行宣布作废。此后,重庆法院《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提出,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该表述中,重庆法院违反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条,且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另一方面又认为知假买假索赔是不诚信行为,法院不予支持。重庆法院的意思是让知假买假者买假后不能索赔,显然该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同时违反最高法规定。出台不久,重庆高院对此作出了纠正。

与上述两家法院处境相同,条例意见稿第2条遭到的批评远远超过此前的质疑。

记者浏览网上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讨论发现,部分关于职业打假人的负面评价集中在夹带、调包方式的“打假”和敲诈勒索式的打假上。而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认为,个别打假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代表打假人群体的依法打假。以偏概全的渲染,是造假群体憎恨职业打假人情绪的宣泄,动用媒体大肆抹黑打假人对违规企业是轻而易举的事。基层行政和司法部门以道德审判贬损打假人,既有懒政思维被挑战的苦恼,也有自己领地被闯入的无奈,更有屡屡被职业打假人挑战监管水准、挤占灰色地带的不满。

著名法学家、消法起草人何山认为:“消费者之说,是针对经营者而言。生产、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人为经营者,判断经营者,要看其是否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之外,可均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的人是消费者。为物质、文化生活而直接消耗属生活消费,为打假并获取物质利益而购买假冒的生活消费品,同样属于生活消费,购买者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对此《消法》第55条有特别规定,其中‘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之句,就含消费者知假买假,要求增加赔偿之意。”何山的观点代表了大多数法律工作者的意见。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条例意见稿第2条与上位法相抵触,有违立法宗旨。他们认为,应从增加制假售价成本上考量职业打假在现阶段存在的合理性,不能要求职业打假的高大上。要站在社会进步的视角看职业打假,从客观上有利于市场净化的角度辨析打假。不能仅仅盯着职业打假人个体差异以及修养问题,更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本位看待职业打假对监管能力的挑战。

“治大国若烹小鲜”,有专家认为,如何对待职业打假应符合“社会共治”和“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整体战略思维。在特定时期支持甚至扶植职业打假,为不规范市场行为设置天敌,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完整发挥职业打假的市场作用,考量的是市场监管的大智慧。 《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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