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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布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

2014-12-05 09:29: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广东省中山市发布《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

    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本报讯 (记者沈洪)近日,广东省中山市政府为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向社会发布了《中山市工业产品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件应急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该《办法》所指的重大质量事件是: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并有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危害严重,超出企业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应急处置能力的事件,以及被省级及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的突发事件;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和质检总局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事件。食品、药品、农产品、水产品、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件不适用该《办法》。

   为落实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建立重大质量事件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并相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妥善处理重大质量事件。当发生重大质量事件时,企业应主动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开展产品质量追溯工作,任何涉事单位和个人对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重大质量事件发生后,现场企业人员应当立即向本企业质量负责人(首席质量官)及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镇政府和质监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企业人员可以直接向所在地镇政府和质监部门报告。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配合质监部门和镇政府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向所在地镇政府和质监部门提交阶段报告。对已采取的措施是否取得效果、事件危害和影响是否得到控制与消除,以及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等。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日内,企业需向所在地镇政府和质监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因素,以及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办法》要求,重大质量事件发生所在地镇政府应当逐级上报,并积极参与配合市政府和质监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所在地镇政府和质监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赴企业现场调查有关情况,由质监部门负责调查取证,镇政府协助配合,做好风险评估,指导企业做好后续应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及上报市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办法》规定,质监部门负责重大质量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和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指挥协调管理,牵头建立重大质量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出台重大质量事件应急预案。质监部门应将发生的重大质量事件的有关状况、处置进展情况及拟定处置决定报告市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并按照市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的要求下达处置指令。

   为形成合力,有效地防范、控制重大质量事件发生,该《办法》明确要求质监部门和各镇政府在收集、处理有关产品重大质量事件的消费者投诉、产品人身伤害事件等方面要建立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动和鼓励企业建立健全重大质量事件主动报告和产品追溯制度,并将其列入企业参与各项评比、考核、推荐的考查因素,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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