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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方式日新月异

2009-03-16 10:00: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记者   王嘉  摄

本报记者  王 嘉  摄

    □ 本报记者  甄书秀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出现了很多不同于传统消费模式的新消费形式,而这些新型消费方式又反过来改变着人们日新月异的生活。

    都市“负人”们的消费观

   一个中国老太太和一个美国老太太交流各自消费观的故事广为人知,超前消费作为美国消费文化的主要特征,曾被许多人作为“先进文化”的典型表现形式。

   如今超前消费已在中国逐渐盛行,这种个性化的消费模式正在改变着国人的生活和价值观。银行也大肆宣传,鼓励消费者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特别是为了购买某些大件物品如房子、车子时,消费者改变以往“有积累再消费”的习惯,利用新出现的多元化购买力,实行“先消费后积累”,于是,现在流行起房奴、车奴,也流行起分期付款,只要手中有信用卡,就可以“今天花明天的钱”了,随之而来的是无数新时期“百万负翁”的诞生。这些“负人”通过贷款先得到自己梦寐以求的生活,然后再用几年或者几十年来偿还这笔债务。

   专家提醒,超前消费是一个个性化的选择,在提前透支前需要先衡量自己的还贷能力,以免使自己背上沉重的包袱。譬如一位穷大学生在找工作前,先借钱买一身漂亮的衣服穿在身上,算得上是适度的超前消费。但是,如果她(他)借两万元去买一颗钻戒戴在手上,以此引起别人注意,这样的“超前”消费,既无必要,也无效果。如果陷入盲目、缺少理智的超前消费,既改变不了自己的前途,又让自己长期背负债务,则得不偿失。

   此外,消费者首先要有良好的心理承受债务,如果能够以比较积极的心态面对,超前消费也并不是洪水猛兽。其次,创造收入的能力也很重要。如果确实对于未来的收入和收入的增长很有信心,做“负人”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然而,极度的超前消费则往往会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比如,如果商业银行不断地提高住房贷款的额度,就会刺激目前收入较好的人更大规模地举债,去购买更昂贵的住宅;看到这种趋势,地产开发商们就敢变本加厉地推出更贵的住宅项目。于是,那些收入条件较差的人,本来有机会借贷买房,但是,看到过快的房价增长,他们只能望“房”兴叹了。因此理性对待超前消费才好。

    反季节消费成时尚

   “冬买空调夏买绒”,打时间差、价格差的反季节消费中,由于消费者可用较低廉的价格买到较称心的商品,而商家也可以趁机倾销积压库存成功变现,目前越来越成为买卖双方都喜欢的一道热“菜”。市场上许多商家经常打出反季节促销的广告:一件冬天卖三五百元的羽绒服,春夏季80元钱就出手,500元一双的棉皮靴,一过冬天就卖120元。如此低廉的甩卖价确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但是,我们在崇尚反季节消费带来的好处时也要先练练自己的眼力才行,因为很多反季节销售的商品都是商家堆积了好几年的陈货,消费者不要贪了小便宜却吃了哑巴亏。因此专家提醒,面对反季产品打折促销,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冷静消费。

   首先,谨防反季销售产品中夹杂劣质品。换季清仓是商家降价倾销滞销的过季商品,以便购进新货,但往往其中会夹杂着一些质量存在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仔细辨认。

   其次,反季销售的商品仍应三包。反季销售的商品不等于处理品,专家提醒,购买换季促销服装时,要注意是打折还是处理,因为国家法律规定打折商品仍享受三包。除非商家明示该商品为质量有瑕疵的降价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换季降价为由免除三包责任。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后,要注意保留发票和服装的标牌,以备维权之需。商家以商品换季为由,不予开具购物凭证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再次,消费者要警惕反季促销,虚折假价。看似打折,实际上却是提了价后的折价,这种明降暗升的伎俩,即使打上三两折,商家仍然能够赚取不少钱,但消费者最后买到的打折商品可能比原价还高。因此即便身处“降价迷阵”,也依然要货比三家。同样的款式和质量,价格相差大时,就需注意是否存在“高价”打折陷阱。

   反季产品并不应意味着次品,消费者在选购时不要只贪图价格便宜,还要注意到大型商场、超市选购知名品牌。选购时应当注意产品的标识是否齐全,要检查厂名、厂址、质量等级、执行标准代号等情况。在保障品质的前提下,对于产品的包装和售后服务,消费者也应该加以重视。同时消费者还应该有成熟的心理,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贪图价格便宜而盲目买回一些自己根本不需要的反季商品。

    网络购物冲击传统购物模式

   最近,北京的赵先生经常发现有快递员到家里来送货,一问,原来是自己的女儿通过网络购物。女儿告诉他,网络上的东西价格便宜,品种也丰富,只需动动鼠标,就能对几家卖相同产品的网店进行比较,比逛商场方便多了,她的很多用品都是从网上买的,样子好看又实用。

   淘宝网、当当网……这些国内知名的购物网站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应用。互联网及网络商城的兴起也被众多网民所接受,由于网店无需销售场地、经销环节又少,许多商品的价格只有实体店的一半,有的甚至只有二三折,而且网上商店包罗万象、商品门类齐全,一般都送货上门,对平常上班很忙,没多少时间逛商场的上班族来说,很是方便。网络购物让“足不出户”变得更彻底,也让假期变得更轻松。

   年轻人较易接受新生事物,他们也是网购的“主力军”。据调查,目前网购人群的年龄集中在18~35岁,其中18~25岁的占47.9%,26~35岁的占42%。而有关人士预测,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网络消费影响力的扩大,网购消费者的年龄跨度也将不断扩大,网购正在逐步向社会主流消费方式迈进。

   目前,网络购物所能覆盖的范围也超出了人们的想像,即便是在中国的二三线城市,甚至中西部地区乃至农村,网络购物也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趋势相对应,一个重要的趋势是,二三线城市甚至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将成为掀起网络购物下一浪的重镇。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近5年城镇人均可支配金额的增幅都在10%以上,2007年已经达到20.2%,人均可支配金额达到14140元。这不是沿海大城市的个别需求,而是中国各个区域的集体诉求。

   在这个物品丰盛的消费时代,消费方式的多元化给了人们更多的消费体验。网络购物不是购物的唯一方式,但其存在的价值已经远非购物那么简单。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网络购物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监管上的困难,消费者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屡屡见诸报端的欺诈、投诉无门、强制交易等问题,也给网络购物的发展蒙上了灰色。竞拍违约是网上购物投诉最常见的一种,商家往往利用一些竞拍活动赚足人气,而当消费者竞拍到商品时,便以缺货、加收快递费、谎报地址等借口要求消费者上门自取商品,从而搪塞欺瞒消费者。此类投诉由于网页保存期有限,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

   数据显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投诉主要表现在因为异地交易和无店铺交易,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广告来比较鉴别,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对卖出的商品不开具发票或相关凭证,不负责售后服务,退换困难;利用网络行骗,盗用用户名和密码等行为屡见不鲜。

   面临这些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专家建议,消费者还是应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网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诱使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而发布夸大其词甚至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所以在决定购物之前,消费者一定要仔细了解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如网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等。

   而在安全问题上,专家则建议消费者可以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比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加以防范,反病毒软件要及时升级。在产品问题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侵权者提示并警告其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向法律专家进行咨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如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对方涉嫌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有法律专家表示,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调解,尚无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即使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赋予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但该法仍没有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点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诸多的问题。因此,一些售假或行骗行为极易发生和得手,调查取证困难,投诉难以解决。

   因此专家建议,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在网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等做出规定。同时,应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并建立网络销售公司与网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另外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即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的其余合理性开支,均由网络销售商与营运商全额赔付的制度。

    新“团购”

    从网络中走来

   素不相识、却又有共同爱好,对某个地方都充满了向往的一群人组成了旅游团,一同到外地旅游,这是目前出现的“新集体旅游”方式,前不久,记者就碰到了这么一帮人,他们从没见过面,只在论坛上聊过天,都对大草原特别向往,于是相约一起前往。

    新集体旅游是目前出现并渐趋成熟的“新团购方式”中的一种类型。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新团购方式”已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合作,呈现出了更广的范围和更深刻的内涵,并日趋成熟。具体地说,就是从集体租房、打车、吃饭等小的方面扩展到集体装修、合装宽带网、合雇钟点工、旅游、购物、投资、运动,实践人群也从年轻群体扩展到其他年龄层,这种消费方式不只是省钱,还有很多“超值效应”,例如它可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建立起社会信任感,人们更是给参与到这种消费形式当中的人起了个形象的名字———“拼客”,一个“拼”生活的快乐时代已经来临。在北京某商业中心写字楼上班的王小姐就有一次成功的拼购经历。当时某化妆品专柜推出了“买880赠6件套”的活动,王小姐约上一位同事,各自列出所需,每人买了600元左右的商品,不仅得到了6件套赠品,还得到了加送的书包。王小姐表示,如果两个人分开购买,就什么礼品也得不到了。

    细细分析一下会发现,“拼客”的产生也有其深层的原因。

   一个原因是商品价格的高涨让单个的个人难以承受,于是需要同伙来合力承担,“拼房一族”大都可以归为这一类。

   二是出于合理消费的考虑,拼餐、拼购、拼旅游等等都属于此范围。由于合伙消费往往能带来比个人消费更强的砍价能力,能从商家那里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因此,一些精明者便主动地结合起来,而互联网、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的出现又为这种联合提供了便利性,并大大拓展了合伙的范围,不仅仅亲戚、同事、朋友之间可以结成消费团伙,甚至连陌生人也能结成消费伙伴,因此,团伙消费更是方兴未艾。

   三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考虑。拼车、拼卡等大都属于这一类。按理这些消费并没有高到让人难以承担的地步,但是,如果单个人或者单个家庭消费的话,从性价比来说未必最为经济合算,于是精明的现代人便想到了以合伙消费的方式,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收益。“拼客”们可以因拼车而提高出行效率,减少经济支出,缓解交通压力,可以因为拼卡而提高资金周转的效率等等。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拼客”行列,他们集中消费,既可分摊成本、共享优惠,又能从中交友识友。“拼客”们倡导的不止是理财省钱,还是一种“节约、共赢”的新型生活方式,并收获友情和快乐,你还不赶快行动去找你的朋友:和他“拼”了!

   不过有专家提醒:虽然这种消费方式发展迅速,但它不会成为社会消费的主流,因为社会是以个体、家庭、群体为单位的,因而发生的消费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过既然这种方式能让参与的人都满意,那我们可以给它足够的包容,让其继续存在,另外,在选择拼搭对象上一定要谨慎,小心给有不良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免费的午餐”

    悄然流行

   免费观光、免费餐券、免费美容、免费健身……不突然,不高调,“免费时代”已在悄然之间渐行渐近。

   据业内人士解释,“免费试用”是近几年来借势于体验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所谓的“免费”,其实就是“商家请客,顾客掏钱”。消费者一旦进入了商家设定好的免费程序,常常会难以自拔,这个程序的终端大多仍是有价消费,另外,商场返券、餐饮优惠券等折扣活动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

   热衷于这种消费形式的消费者被人们称之为“试客”,近来,试客正在成为博客、威客、换客、拼客乃至晒客之后,又一蓬勃发展的新消费群体。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国外,免费试用是一种很常见的行销手段,作为一个全新体验式的行销平台。在国内,作为全新的营销模式,“试客”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则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规范,这就提醒那些“试客”们,这免费的“午餐”吃起来还要注意风险。有些免费试用会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有可能造成人身以及心理上的创伤。譬如,免费美容,却被毁容;免费试用化妆品柜台的试用品,却感染了相关的传染病;免费试吃了变质过期产品引起身体不良反应;免费照相,却被告知版权属于经营者,付钱才能拿走底片;免费旅游,却被强制购买了质次价高的保健品……免费服务有时并不“免费”。

   专家提醒说,在这种以新产品为主的试用模式下,消费者在获取免费商品的同时一定要谨慎对待,严把质量安全关。专家指出,一款新产品还没有正式上市,就率先推出来给消费者试用,那么相关产品的质量检验,特别是第三方或权威部门的质检报告是否完善,需要消费者留心。同时,一些新产品的相关标准往往会比市场滞后,这样一旦出现质量纠纷,消费者的质量判断依据就有可能缺失,尤其是化妆品、食品等,安全标准更是重中之重。

   而对于免费享受的服务,如果在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身心受到侵害,不少消费者都怀着“白拿人家手短,白用人家理短”的老观念放弃维权,而商家也往往以“免费服务,就相当于单方赠与,商家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因而无需承担责任”为理由来搪塞消费者。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界相关人士指出:即使是免费的产品和服务,商家也应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介绍,商家为他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或者产品,其目的是扩大自身的知名度,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属于一种经营促销手段,即使是暂时提供免费服务或产品,也并不能否定其整体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和营利性。只要商家从事的是营利性服务,无论其经营结果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中的全部义务。

   在这类纠纷中,最关键的环节是从法律上确认消费者身份和经营者身份。也就是说,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确实发生过商业行为,且有证据证明后果确由此次行为造成。因此,消费者在接受商家的免费服务时,最好能保留一定的凭据,或者事先书面确认免费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若商家还存在着一定的欺诈或欺骗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

   专家解释说,目前很多商家都以“最终解释权”来迷惑消费者,事实上,“最终解释权”被称为“霸王条款”,这类格式合同是商家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消费者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全部不同意,但法律规定,如果格式合同条款含义不明确,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当采纳其中对经营者不利的解释,以确保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所以,经营者在合同文本、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所谓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都是无效的。

   消费者在免费试用前最好与商家签订一份风险责任书,双方都能明确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以免发生质量争端,特别是一些新出化妆品、保健品和食品,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会相当严重。

   另外,“试客”的免费试用产品,往往是以填写像姓名、地址、身份证号、职业这些详细个人信息换来的,有些商家或网站可能就会靠出售“试客”资料赚钱。专家提醒说,“试客”要小心和尽量避免自己的隐私信息被网络曝光,或者被其他别有用心的人得到。《中国质量报》3月15日49、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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