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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将更规范

2017-06-29 15:21: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将更规范

□ 海琳/文

■ “金装”、“强体”、“益智”、“仿生”、“升级”等词语不得出现在标签上

■ “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原生态奶源”等模糊来源标注被禁止

■ 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应以文字而非图形或符号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 不能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未使用、不含有不应含有与使用的物质

■ 如实标注原料的动物性来源,生乳和乳粉全部来自羊的才可标注为羊乳(奶)粉

5月24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内容要求、形式要求、禁止性要求、应标注与可选择性标注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在购买通过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时,消费者可以此为指导和参考,进行更加理性、科学的选购了。

标注七大项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是指依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应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一致,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必须标注7方面内容——

1.应当标注用于识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征及安全警示等的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等。具体包括——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料表、营养成分表、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产品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配料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要求及有关规定。

营养成分表,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内容及顺序一致,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应当按照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

产品规格(净含量),单件独立销售包装的规格等同于净含量的,只需标注净含量,可不另外标示规格。一个销售包装中含多个独立包装时,销售包装需标示净含量和规格。

产品标准代号,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除外)。

注册号,指《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上载明的注册号,如国食注字YPXXXXXXXX。

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指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2.应当标注企业信息,包括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如有)、联系方式。

3.应当标注使用信息,包括食用方法和食用量:标明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必要时可标示容器开启方法;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指导(提示)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4.应当注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有必要,注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如果开封后的产品不易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示。

5.标签中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6.如标注生乳、原料乳粉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注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

7.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

产品名称“六不得”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名称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字母、图形、符号等。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

商品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且——

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不得使用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

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不得使用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同时规定,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规定。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这就意味着,今后通过配方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上将不能有“金装”、“超级”、“升级”、“益眠”、“强体”、“益智”、“亲体”、“母爱”、“仿生”等类词语。

产品标签“九禁止”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上禁止标注的内容也予以明确,包括——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不含有;

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绝对化的内容;

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可标注与可选择标注内容

标签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主要展示版面指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区域。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主要展示区域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注册号,也可标注已注册商标。另一些标注内容可作为选择标注内容,包括——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但应以文字形式标识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获得认证项目,可以文字或认证标识标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信息。

也就是说,以前一些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含量和功能声称将不再出现在标签的主要展示区域,标签非主要展示区中允许出现的是合规的功能声称、含量声称及相关认证标识,这也避免了部分企业以此作为卖点过度包装产品。同时,标签中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展示形式是用文字而不能是图形或符号,并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用语标注。企业如果标注国家标准规定外的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标注。

如实标明动物性来源

《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明确规定,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的所占比例。

专家解读说,这就意味着今后产品名称中标明是羊乳(奶)粉的,其生乳和乳粉应该全部来自羊;生乳或乳粉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的,不能标注为羊奶粉,这样就可以避免误导消费者了。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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