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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衔接配合提升打击假冒伪劣合力

2013-01-23 09:01: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检网消息(记者吴曼罗茗)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两部门相互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通报了10起“两法”衔接典型案例。

 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是近年来全国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两法”衔接,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取得成果的代表。这些案件目前均已进入公诉或已经判决,它们的查处过程和结果充分体现了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联合执法的成果,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双方密切“两法衔接”的主要成效:

 ——通过“两法”衔接,加强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明显涉嫌犯罪的线索,立即通报公安机关,防止证据灭失、以罚代刑以及部门间的推诿塞责,既有效地发挥质检部门覆盖面广、专业强的优势,又强化公安机关的主动进攻和侦查破案职能,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形成了更大威慑。据统计,2011年全国质检系统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190起,比往年移送率大幅提升;2012年移送1716起,又同比增长了44.2%。

 ——通过“两法”衔接,协力打准、打狠,全力保障消费者安全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质检部门与公安机关将联合打击的重点瞄准食品、建材、汽配、日用品、机电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或经济安全密切相关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深刻揭露假冒产品背后质量低劣、伤天害理的恶劣本质。此次公布的假棉被、假轮胎、假电缆、假油漆等案件,相关产品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通过两部门的缜密合作,揭穿了其“假冒不伪劣”的谎言,既警示了社会公众,也使犯罪分子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通过“两法”衔接,相互提供专业支撑,提高打假执法的整体效能。质检部门、公安机关通过建立专业协作制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及时研究解决案件性质认定、证据固定保全、产品检验检测等专业问题,联合侦办大要案件,提高执法效能。在此次通报的甘肃兰州廖某等人制售“黑心棉”棉被案中,质检部门积极做好前期调查、案件移送、线索通报和检验检测等工作,提供了精准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为案件侦查、审批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专业侦查职能,深入追查上下游产业链,在8个省(直辖市)发起集群战役打击,破获相关案件46起,捣毁窝点37处,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力,使制售假冒伪劣犯罪行为受到了沉重、有效地打击。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化。近年来,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从制度建设入手,积极固化、优化衔接配合中的组织形式和操作规范。2011年,质检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对明显涉嫌犯罪线索的通报、立案查处后的移送以及配合取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在推进“两法”衔接的过程中,双方积极推动制度性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制,更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继公安部、高法院、高检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作出规定之后,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获取的书证、物证等,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从而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当前,制售假冒伪劣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执法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仍很严峻,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强化“两法”衔接工作,丰富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一是从工作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尽快出台质检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标准,进一步规范移送工作。二是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三是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工作力度,持续保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名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新闻链接

质检部门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典型案例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

 一、甘肃兰州廖某等人制售“黑心棉”棉被案。2011年5月24日,根据举报,甘肃省兰州市质监局对位于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的廖某棉被库房组织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库存待销售的1290条棉被,经检验其填充物均为废旧纤维制品或再加工纤维等物质(俗称“黑心棉”),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对其生产加工场所及销售铺面进行联合打击,依法扣押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及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根据本案办理中排查到的犯罪线索,公安部部署全国8个省(直辖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制售“黑心棉”集群战役,破案46起,捣毁制售窝点37处,累计涉案金额840余万元。

 二、湖南益阳市泰富翻新轮胎厂和裕民翻新轮胎厂生产销售劣质翻新轮胎案。2012年5月13日,根据举报,湖南省益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阳区分局联合当地公安机关,对益阳市泰富翻新轮胎厂和裕民翻新轮胎厂进行查处,现场发现翻新的轮胎产品未加翻新标识,经检验,翻新轮胎的强度、耐久性能等安全指标不合格。经查,两翻新轮胎厂共生产销售劣质翻新轮胎21600余条,涉案金额112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广西南宁苏某等人制售假冒润滑油案。2011年4月,根据举报,广西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市公安机关,对南宁市一制造销售假冒品牌润滑油窝点情况进行联合调查。通过一个多月的暗访摸排,掌握了以苏某为首集生产、加工、包装、销售于一体的家族式制假售假团伙的线索,于2011年6月21日组织联合打击行动,一举捣毁了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和大塘村的润滑油生产、销售窝点6个,现场查获制假设备5台,用于生产假冒产品的原料油30.2吨,已灌装好的成品桶装润滑油278桶,瓶装润滑油10.2吨,假冒的产品标识、标签及包装共计2万余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涉案产品涉及11个品牌,涉案金额52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苏某等4人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目前,该案已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江苏南京市八百度数码公司制售假冒硬盘案。2011年4月,根据举报,江苏省南京市质监局玄武分局对该市玄武区北门桥10号2301室、2608室涉嫌制售假冒移动硬盘场所组织多次暗访,发现该处造假活动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立即与玄武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打击。经查,2011年1月以来,周某等人共在现场组装并经网上交易假冒苹果、希捷、三星、西部数据、东芝等品牌移动硬盘,涉案金额2198万元。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刑事拘留19人。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河南双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三相异步电机案。2010年11月,根据举报,河南省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联合焦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对河南双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三相异步电动机18个型号79台、未使用的能效标识标签850个、合格证984个及使用说明书44本,经鉴定为假冒产品。经查,2010年5月起,河南双赢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等人为赚取利润,共销售各类假冒电机1278台,涉案金额110余万元。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涉案公司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六、广东佛山庞某等人制售假洋酒案。2012年2月26日,广东省打假办组织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分局和质监局,对南海区大沥镇制售假冒名酒窝点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一举捣毁了位于南海大沥九龙小商品城D9号铺、黄岐六联北一新村六路13号出租屋两处制售假洋酒窝点,现场查获涉嫌假冒轩尼诗、伏特加、芝华士、杰克丹尼、蓝带马爹利等国外知名品牌洋酒成品一批,以及假瓶盖23526套、假标签37043套、空瓶5535个。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3人。此案目前已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七、广东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一水泥生产工场生产假冒水泥案。2012年6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广东省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市高埗镇塘厦村一涉嫌生产假冒水泥生产工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海螺牌”复合硅酸盐水泥903袋、包装袋900个,及出仓单一批。经鉴定,上述水泥产品均为假冒。据调查,该工场累计共生产假冒“海螺牌”水泥855.15吨,涉案金额约24万。因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大,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交市公安局。目前,该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

 八、宁波慈溪鑫龙公司制造假冒火花塞案。2010年10月22日,浙江省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市鑫龙火花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NGK”、“EYQUEM”商标的火花塞114800只,涉案金额14.5万元。该案货值金额较大,质检部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11年3月,慈溪市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涉案企业罚款4万元;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合计114800只。

 九、重庆张某等人制售劣质电力电缆案。2011年8月3日,重庆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渝中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会同渝中区质监局,同时对张某位于重庆远鑫、鑫海等货运站和成都的库房开展联合打击行动,现场查获各种规格型号的假冒伪劣电力电缆价值600余万元。经抽样检测,现场查获产品均为劣质产品。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十、安徽滁州天长市华瑞涂料厂制售假冒伪劣油漆案。2011年11月24日,安徽省滁州天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公安局,对涉嫌制售假冒伪劣油漆的天长市华瑞涂料厂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开林”、“喜尔登”等品牌的成品、半成品油漆及造假原料一批,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进一步检验,现场查获的产品为劣质产品。目前,此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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