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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万达、国美电器广告牌相继脱落砸伤行人

2015-01-30 15:42:23 信网

    信网1月30日讯近日,青岛市北区法院先后宣判了两起广告牌砸伤路人的案件。青岛万达百货、国美电器皆因自家广告牌或广告牌铁架脱落砸伤市民,且事后不能满足市民的赔偿要求,被告上法庭。法院分别判决万达百货、国美电器赔偿2.6万元、1.87万元。

   2012年11月3日,市民陈甲(化名)到万达百货商场购物,在进入商场时,广场上高空悬挂的广告牌坠落,这导致陈甲颈椎等多处受伤。他称在医院住院治疗30天后,伤情未愈。期间,陈甲多次找万达商场协商赔偿未果。

   后陈甲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予以赔偿2万余元。其中,医疗费276.90元,护理费3000元(100元×30天),误工费22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0元×30天),交通费200元。但万达百货公司认为陈甲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后经法院核实,判定万达百货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共约26000元。

   无独有偶,2013年5月20日,市民陈乙(化名)在青岛国美电器台东一路新活馆商场门口,被坠落的广告牌铁架砸伤,送往骨伤医院治疗67天。国美电器在支付了陈乙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他费用。

   后陈乙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美电器赔偿其损失。其中,医疗费4402元,误工费23357.90元,护理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4元,交通费4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但国美电器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陈乙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后经法院核实,判定国美电器赔偿其部分损失,其中医疗费3691.85元,护理费3900元,误工费783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4元,交通费4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2000元,共计约18700元。

    组稿:肖梦婕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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