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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于7月1日起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2010-06-20 13:35:26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新华社长春6月19日电(记者姚湜)记者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届时该省内的企业将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据了解,这个办法分为九章四十五条,包含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审查,工资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工资集体协商监督以及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等内容。

   这个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双方确定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生效并报工会备案;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根据这个办法要求,吉林省内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一级工会应依法帮助企业组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指导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可以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定额标准,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和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

   据介绍,吉林省即将实施的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代表和企业方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工资集体合同,则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基础上签订的有关职工劳动报酬等事项的书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具体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工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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