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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保修期内房屋质量投诉将有“法”可依

2010-05-04 11:03:01 成都日报

    在建、保修期内房屋质量投诉将有“法”可依

    《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 袁弘)发现正在修建中的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怎么投诉?保修期内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向谁投诉?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征求意见,预计将于年内出台。

    施工质量缺陷可以投诉

   据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住建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该委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及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等而产生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中所指的施工质量问题,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该工程适用的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各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都督依法处理。

   《办法》提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成都市建委委托,负责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处理协调工作;各区(市)县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施工质量连同投诉的处理协调工作。

    协商不好才能投诉

   《办法》提出,投诉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内发现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先行协商,若协商未果,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性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据我国相关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防止虚假投诉,采取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将不予受理。

   质量投诉的处置程序拟分为两种——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非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楚,易于判断原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质量问题;易于判断工程质量责任人的质量问题等,处理机构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即当即协调或事后与有关建设责任人联系、协调,化解投诉双方矛盾并做好记录。一般程序则适用于有争议或结构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包括多次协调未果,投诉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楚,需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的质量问题以及难以判断责任人的质量问题。处理机构处理以上问题时,将组织召开专门的质量投诉协调会议。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应诉

   投诉人申请对被投诉工程进行结构质量检测的,《办法》提出,检测费用由投诉人支付;经检测存在结构安全问题的,检测费用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投诉时,应组织施工单位赶往现场核查情况并进行处理;假如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存在较大分歧,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建立等相关单位人员共同研究处理办法,并形成方案。

   施工单位在获知投诉后,应及时赶往现场检查,判断问题成因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方法和措施,同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出现。

   对于不配合处理投诉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批评、上网曝光、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周边建筑安全的“单” 建设单位也要“埋”

    我市将出台专门文件进行规定

    本报讯 (记者 袁弘)修建大楼时,居然使旁边的居民楼出现裂缝,居民楼的加固谁买单?现在这一问题将得到明确——我市将要出台《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开始征求意见。

   针对以往经常遇到的扯皮问题,《办法》提出,建设单位要对因建设工程施工有影响的、需要进行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撤除的周围建(构)筑物、危房、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前文所提到的问题,以后明确将由建设单位买单。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修建时,不仅要保证自身建筑的安全,还要对因该建筑的修建所引起的周边建筑、管线等的安全问题负责。

   《办法》还提出,建设单位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涉及建设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相关新闻

    民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将被重点监管

    本报讯 (记者 袁弘)记者日前从市建委获悉,在对建筑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管时,我市今年将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

   据市建委副主任陈先龙表示,我市将探索创新质量监管模式和手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一是完善工程质量动态巡查制度,一方面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工程实体,尤其是对重点部位、薄弱环节、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加强监督。二是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合理配置监督资源;根据企业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突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三是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将工程质量现场监管与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实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等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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