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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与消费者权益

2010-05-04 08:14: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缺陷产品与消费者权益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上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

    □ 陈昶屹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在无主观过错的前提下,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经营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明知产品有缺陷,仍然生产和销售,是否应对经营者给予惩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缺陷产品与消费者权益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赋予了消费者更多权利。我们相信,“后侵权责任法时代”消费者在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方面将得到更多的保护。

    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具有警示义务及召回义务,并且对违反该法定义务的生产商、销售商课以了严厉的民事责任,即不考虑生产商、销售商对缺陷产品是否有主观过错,一律对产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前不久发生的“丰田召回事件”和“海南毒豇豆事件”,就是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及警示制度的典型案例。对于像丰田汽车那样可以回收进行修理补救的产品,丰田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均应该在丰田汽车行销市场后,发现产品存在刹车及转向系统等缺陷时,及时向汽车消费者发出“召回公告或通知”,对回收缺陷批次的汽车进行维修。对于向豇豆那样无法进行回收修理的产品,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在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农残超标之后,及时向销售地消费者发出“警示公告或通知”,警示缺陷豇豆禁止食用或通告有效处理。如果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生产商或销售商未及时召回或警示,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起诉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论生产商或销售商对产生丰田汽车及豇豆的缺陷有无过错,均先行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维权提示

    对于召回、警示事件,消费者应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因为这是商家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也是消费者知悉真情的直接渠道,更是商家建立诚信体系和产品安全体系的积极回应。此外,消费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可以选择起诉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也可以将生产商或销售商一并起诉,且无需证明其具有过错,只需证明损害和因果联系即可以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遭受群体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组成“维权诉讼同盟”进行代表诉讼或集体诉讼,共同维护权益。

    要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后,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这是针对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故意侵权的产品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而且造成了他人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予以确定,其赔偿数额需达到惩罚生产商及销售商的目的。

    案例分析

    某不法制药厂生产出某批减肥药,其明知该减肥药的成分及制药原理中达不到正常减肥的效果,而且还会造成服药人严重腹泻、厌食等健康损害,仍将该批减肥药投放市场。某药品销售商明知该制药厂无该批减肥药的制药批文仍购进,并投放各种媒体广告大肆宣传其减肥效果,对消费者高价销售。消费者服用了该减肥药之后虽身体消瘦了,但出现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侵权后果。该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因嫌维权太麻烦或者迷信减肥成功等原因不进行维权。最后,即使厂家赔偿了少数维权的消费者,仍可以获得非法利润。但有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后,不仅可以对该非法制药商及销售商予以惩罚,还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非法制售违法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

    维权提示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只要发现生产商或销售商恶意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并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即可以请求获得故意侵权的生产商、销售商给予比其受到的实际损害高出一倍或几倍的高额赔偿。

    获得连带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市场频繁出现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专门制定的物件侵权责任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分析

    张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果其正常装修时,屋内一面非承重墙倒塌将张先生及装修工人砸伤,经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系该商品房的非承重墙偷工减料,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标准,造成倒塌致人损害。张先生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开发商则认为,这是建筑商施工质量的问题,不同意赔偿。张先生找到建筑商要求赔偿,建筑商认为其与张先生没有合同关系,张先生不能向其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无论张先生及受伤的装修工人与开发商或建筑商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其开发及施工的商品房倒塌致人损害的,张先生和装修工人均可以要求开发商及建筑商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张先生和装修工人获得赔偿的财产保障更大。

    维权提示

   消费者今后如果再遇到类似“楼脆脆”、“楼倒倒”事件,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先行一并起诉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商,而不必具体查清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的责任。

    消费者的选择赔偿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是我国首次明确将“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及不合格血液”纳入医疗产品消费损害赔偿的范畴,并赋予了医疗产品消费者及其家属对遭遇上述医疗产品损害下的赔偿选择权,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赔偿义务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王某因患糖尿病需要经常服用降糖药物,经常到其所在社区医院开取处方降糖药物,结果该社区医院给王某开出的降糖药物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糖尿病加重,后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了该降糖药物的质量问题。王某找到社区医院要求损害赔偿。医院认为,虽然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但是该药品质量问题不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王某应该找制药厂索赔。王某找到制药厂,结果该制药厂已经倒闭无力进行赔偿,造成王某无法向厂家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医院很少就药品质量进行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王某这种情况就可以直接起诉医院进行赔偿,不用担心厂家倒闭造成无法赔偿的情况。

    维权提示

    消费者需要经常消费某种特殊药品的,最好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开取。如果因为药物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的,除了可以起诉药品生产厂家,还可以起诉医疗机构获得赔偿。《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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