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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宏玉食品便利店超出其食品许可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被处罚

2021-06-21 12:1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天津市西青区宏玉食品便利店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案。涉及天津市西青区宏玉食品便利店。详情如下。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案件名称

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做出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天津市西青区宏玉食品便利店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案

天津市西青区宏玉食品便利店

92120111MA06J88RXB



张广琴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27号

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

警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15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稳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宏玉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J88RXB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泰康园2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广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11********1586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南里十三条21号

  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宏玉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但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载明的许可事项无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天津市西青区宏玉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1MA06J88RXB;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示范镇泰康园23号楼102室;经营范围:食品、香烟、日用百货、食用农产品(肉类、禽蛋、蔬菜、水果)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200110119387,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熟食销售)。

  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宏玉便利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的经营行为,另,当事人称今年三月份已经开始经营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超过十个工作日,但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的事实;

  2、2021年5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的事实;

  4、2021年5月26日由当事人确认的,由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5日拍摄的当事人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出其食品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保健食品(天立保健醋)销售的事实。

  5、2021年5月26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经营资质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

  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青市监稳罚告字〔2021〕27号),当事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保健食品属于特殊食品,当事人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从事保健食品(红牛)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属于超出食品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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