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显示,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溧水区组织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溧水区葛盛利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溧水区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如下:
溧水区葛盛利水产经营部经营的鳊鱼的处置情况:
鳊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34264320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18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01026,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5kg,进价14元/kg,货值70元,已售5kg(含抽样3kg),销售价16元/kg,货值80元。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产品在养殖过程中使用兽药不当引起的。针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二、罚款1000元;三、对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决定书文号:溧市监处字【20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