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15期),涉及如皋市大正超市销售的青菜、鳊鱼。具体信息如下:
如皋市大正超市销售的青菜、鳊鱼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青菜)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鳊鱼)
(一)产品控制情况
收到市局稽№﹝2020﹞202号交办单后,分局启动核查处置:2020年10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有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皋市监责召字〔2020〕第102301-08号、〔2020〕第102302-08号《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召回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
2020年11月18日,当事人出具未不合格产品召回证明反映:因为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销售时间至检验结果告知时间较长,已销售的青菜和鳊鱼被顾客食用,所以未有案涉批次的青菜和鳊鱼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该局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问题,当事人经过排查认为,造成案涉批次青菜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以及案涉批次鳊鱼的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
该局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复查,当事人采取了下列措施:当事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反思整改:
1. 对照进货台账对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进行重新梳理,不全或者过期的进行了完善;
2.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测报告、贮存条件等内容的记载,并保留相关凭证;
3.加强了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确保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不再让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菜和鳊鱼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7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4.7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