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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对​溧水区琇根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3-19 17:36: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关于2021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一期)》显示,2021年,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溧水区组织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溧水区琇根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泥鳅、鲫鱼、黑鱼、黑鱼,溧水区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如下:

溧水区琇根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鳊鱼、泥鳅、鲫鱼、黑鱼、黑鱼(2020-10-26)的处置情况:

鳊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56986)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329.6μg/kg,标准指标≦100u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01011,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6kg,进价14元/kg,货值84元,已全部售完(抽样用1.43kg),销售价16元/kg,货值96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引起的。

泥鳅(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5698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358.5μg/kg,标准指标≦100u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01008,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4kg,进价36元/kg,货值144元,已全部售完(抽样用2.055kg,售价36元/kg),日常销售价38元/kg,货值147.89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引起的。

鲫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5698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2332.5μg/kg,标准指标≦100u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01011,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65kg,进价22元/kg,货值1430元,已全部售完(抽样用1.75kg,售价24元/kg),日常销售价24元/kg,货值1560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引起的。

黑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163856987)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验结果:氧氟沙星27.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01011,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5kg,进价22元/kg,货值330元,已全部售完(抽样用2.04kg,售价24元/kg),日常销售价24元/kg,货值360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引起的。

黑鱼(抽样单编号:NCP2032011734264320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183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01026,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产品15kg,进价22元/kg,货值330元,已全部售完(抽样用2.34kg,售价24元/kg),日常销售价24元/kg,货值360元。实施主动召回,未能召回到该批次产品。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养殖环节控制不严引起的。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鱼(购进日期:2020-10-1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以罚款 1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黑鱼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购进日期:2020-10-08)鲫鱼(购进日期:2020-10-11)鳊鱼(购进日期:2020-10-11)黑鱼(购进日期:2020-10-26)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75.89元,并处以罚款 300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水产品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溧市监行罚字【2021】35号。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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