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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宁丽鸡精核查处置情况

2021-03-12 15:0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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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宁丽鸡精)》,涉及广西南宁市张夏食品有限公司。

据公告,2020年12月11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西南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C20450100602730593

样品名称

宁丽鸡精

生产日期

2020-08-12

型号规格

1000/

标称生产者名称

广西南宁市张夏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南宁市美心轩食堂

检验不合格项目

谷氨酸钠

检验机构

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指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宁丽鸡精(规格型号:1000克/包 生产日期:2020-08-12)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SB/T 10371-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 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所生产的食品未进行出厂检验、未做出厂检验记录即出厂销售,其未履行出厂检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对所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按规定进行记录,其未完全履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责任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17年修订版)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零陆拾元(¥21060.00元),全额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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