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20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3号)》,涉及鲸鹏餐饮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第一分公司销售的罗氏虾。
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罗氏虾(抽样单编号:DC20120102115931919,购进日期:2020年10月27日),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了12.5公斤罗氏虾。上述罗氏虾被抽样2公斤,剩余10.5公斤罗氏虾于当天售罄。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
在对本案的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东春罚〔2021〕62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