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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2021-02-22 20:14: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300437781河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300437781;产品名称:河虾;购进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实验学校;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30日对温岭市实验学校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河虾,其余同批次河虾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9日对温岭市实验学校河虾供货商陈可政所销售的河虾进行抽检,2021年1月26日,向陈可政送达检验报告,并对陈可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河虾,其余同批次河虾已全部销售。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2平方米,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呋喃西林(代谢产物SEM)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60号》标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85元;2、处罚款3000元。 (温市监处(2021)179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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