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食用植物调和油)》。公告全文如下: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食用植物调和油)
2020年11月20日我局在广西南宁校园及周边食品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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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采购使用酸价不合标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