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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对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2-08 17:38: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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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5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号》显示,涉及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制售的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0号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SC20120102111132292、SC20120102111132293、SC20120102111132294),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制售的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8日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制售的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Z02879、Z02883、Z02881)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10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对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制售的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进行监督抽检,于2020年11月22日接到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Z02879、Z02883、Z02881),被抽检方为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样品名称为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检验结论为受检验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0120102111132292、SC20120102111132293、SC20120102111132294)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 Z02879、Z02883、Z02881)送达天津市河东区鹦鹦早点部。

2020年11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郭英为了增加店内早点的经营品种,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中旬起经营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等。2020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制售自制油条、自制糖油饼、自制油饼的食品添加剂“明矾”。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款 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建议将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处理。

2021年2月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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