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3日,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国家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食品核查通告〔2021〕001号)。
通告称,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头道香油,抽样单编号GC20370000435732225;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经营的酥饼,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2637。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头道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7月1日开展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经营的头道香油(商标:金水城+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28ml/瓶;生产日期:2020-03-10),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头道香油实测值102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头道香油经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鲁泰市监罚字〔2020〕11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如下:1. 没收违法所得45元。2. 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45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宁阳县鹤山中心商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二、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经营的酥饼(齐鲁明岳+图形商标)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7月20日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酥饼(齐鲁明岳+图形商标)[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0-06-04,标称生产者:新泰市明岳食品有限公司],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为1.3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9日从新泰市明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酥饼”(生产日期为2020年06月04日)24kg,购进金额192元。当事人以13.8元/kg的价格对外全部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31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酥饼时,查验了新泰市明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销售单(批发台账)》、《新泰市食品经营企业购销“一票通”》及酥饼《合格证》并留存建档。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酥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超市自身没有相关的自检仪器、制剂等,对所采购的酥饼食品“过氧化值”项目超标,依靠感官检查无法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于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新泰市监不处字〔2020〕SPL01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里店进行了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立即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