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2月3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干百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关于对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干百合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7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干百合。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951;产品名称:干百合;生产日期:2020-04-08;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调查,该店生产(购进)该批次干百合5公斤,货值140元,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详。高新分局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并责令该店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更加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以更严谨的态度做好相关食品安全工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经高新分局调查,船山区健康干杂调味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三小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一)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食品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及不洁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和容器;(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由于该批干百合与该经营部另一产品干黄笋子同时抽检不合格,本着一事不二罚原则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食品三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对该经营店责令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2000.00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