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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2-01 17:27: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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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佛源包装饮用水核查处置的通告(2021年第4号)

通告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不合格佛源包装饮用水。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5729,产品名称:佛源包装饮用水;商标:谨海+图形;生产日期:2020-06-27;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英局)现场检查,2020年7月31日在该公司库房内未查见不合格批次的佛源牌包装饮用水;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饮用水60桶。大英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该公司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0208月1日在大英县回马镇郭某桶装水经营部处召回30桶,20208月4日在蓬溪县陈某桶装水经营部处召回23桶,同时进行销毁。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在洗桶过程中,品控人员超加了氯。经大英局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复查,该公司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对品控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进行了培训;3.严格按照质量要求操作。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公司生产余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包装饮用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经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指定由大英局执行:

吊销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为SC10651092300045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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