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的关于国抽、省抽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显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42-48期)涉及浙江匠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抽检基本情况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表示,2020年9月22日,收到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S20013258),显示浙江匠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0701的匠康源茶叶籽油(以下简称涉案茶叶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并芘。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批号为20200701的匠康源茶叶籽油(500毫升/瓶)34瓶。
2020年10月28日,收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03417),反映浙江匠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0831的匠康源茶叶籽油(以下简称涉案茶叶籽油)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苯并芘。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批号为20200831的匠康源茶叶籽油(500毫升/瓶)24瓶。当事人生产涉案茶叶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风险防控情况
经查明,2020年7月1日,当事人生产了涉案批号为20200701的茶叶籽油40瓶,抽检时卖给抽检人员6瓶,售价90元/瓶,成本价80元/瓶,剩余34瓶;2020年8月31日,当事人生产了涉案批号为20200831茶叶籽油30瓶,抽检时卖给抽检人员6瓶,售价99元/瓶,成本价80元/瓶,剩余24瓶。截至案发,当事人生产涉案茶叶籽油共70瓶,成本80元/瓶,售价90-99元/瓶,已销售12瓶,货值金额6570元,违法所得1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