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关于国抽、省抽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涉及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据通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42-48期),涉及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天然矿泉水,经检验,矿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8月7日向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201908338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从位于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石门镇虹桥头8号的浙江矿露饮用水有限公司以1.4元/瓶的价格进购了24瓶矿泉水,放置在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1159号一楼、负一楼的金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进行销售。
2020年7月7日,抽检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24瓶矿泉水进行抽检,抽检数量15瓶。2020年8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01908338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矿泉水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除15袋以1.4元/瓶的价格销售的用于抽检的矿泉水外,其余矿泉水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43.2元,违法所得为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