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27日,湖南省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3号)。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1年第3号)
2020年11月份,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华茂商行经营的高粱酒和谷酒经抽检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现将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领取到湘乡市望春门华茂商行经营的高粱酒和谷酒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 2020-HN-3181和№: 2020-HN-3182后,立即确定我局望春门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于当日将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了当事人 。经查实,上述不合格高粱酒和谷酒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从山东裕丰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高粱酒购进3桶,每桶20L,购进价格是3元/L,购进金额是180元,销售价格是5元/L,销售了20L,销售金额是100元,库存40L,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40元。谷酒购进两桶,每桶20L,购进价格是3元/L,购进金额是120元,销售价格是5元/L,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是200元,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80元。上述两种酒的货值金额一共是500元,违法所得一共是120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针对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张贴了《召回公告》予以召回,至召回时限截止,未发现消费者退货。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扣押的高粱酒2桶;
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3.罚款880元,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该批不合格高粱酒和谷酒生产企业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我局已于1月25日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函寄至山东省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66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湘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