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号)
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0002742857沼虾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0002742857;产品名称:沼虾;生产日期:2020-09-24 ;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沼虾。上述沼虾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沼虾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从椒江区万济池菜场黄金花处购进了包括3kg沼虾在内的一批海产品,通过微信支付货款,并存有付款截图。当事人向黄金花索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述批次沼虾的检验报告1份。当事人供述,购进的上述批次的沼虾即为2020年9月24日抽检批次的沼虾。经执法人员查证,黄金花确认于2020年9月19日销售了沼虾给当事人,并对该批次沼虾抽检不合格的事实无异议。当事人上述抽检批次的沼虾已在抽检前后销售完毕。当事人沼虾的购进价格为60元/kg,销售价格为69.8元/kg,当事人不合格沼虾的经营额为209.4元。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沼虾“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沼虾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并留存了相关的付款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沼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