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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天津市河东区刘彬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1-01-21 23:09: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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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月19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号。据通告,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结果通知书》(NO: GC20120000110630630),涉及天津市河东区刘彬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10日中证检测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天津市河东区刘彬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TJ-G20110204)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2020年11月26日,接到市市场监管委监督抽检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G20110204),对于天津市河东区刘彬蔬菜经营部在2020年11月9日购进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便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查,该经营部实际经营面积约11平方米,有3人从事蔬菜经营。其经营者为刘彬,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向该经营部送达了市市场监管委监督抽检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J-G20110204),杨欢欢对该报告进行了签收,并对外张贴了相关《食品召回公示》。现场未发现其于2020年11月9日购进的韭菜。2020年11月3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12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是2020年12月9日从河北省廊坊市大沙河菜市场菜农手里直接购进的,共计购进50公斤,进价是4元/公斤,售价是5元/公斤,销售金额为250元,销售利润为50元。其此前未固定在同一家供货商采购韭菜等蔬菜,因当事人与供货商之间只是过路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后,未留有供货商任何联系方式,故无法对供货商进行进一步追溯。后经市市场监管委抽检检验发现,其销售的该批次韭菜农药残留腐霉利实际值为0.96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超过最大限量值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且其在七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收据或发票等进货票据,也未索取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测报告等资质证明。同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并提供了《天津市河东区颂福市场管理服务协议书》和管理服务费用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所指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案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经营腐霉利超标的韭菜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收据或发票等进货票据,也未索取有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测报告等资质证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所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所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腐霉利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腐霉利是新型杀菌剂,属于低毒性杀菌剂。主要是抑制菌体内甘油三酯的合成,具有保护和治疗的双重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番茄、辣椒、葡萄、草莓、苹果和桃等瓜果蔬菜的灰霉病等。研究表明,摄入腐霉利轻则刺激眼部和皮肤,如若长期食用带有腐霉利残留的蔬菜,会造成农残在人体内定量沉积,对人体神经、血液等系统有害。因为腐霉利是一种内吸性杀真菌剂,对葡萄孢属和核盘菌属真菌有特效,能防治果树、蔬菜作物的灰霉病、菌核病,对苯丙咪唑产生抗性的真菌亦有效。使用后保护效果好、持效期长,能阻止病斑发展蔓延,在作物发病前或发病初期使用,可取得满意效果。使用了腐霉利以后,可以有效预防花果蔬菜发生灰霉病等,以此来保证农作物的产量,故而使用。同时,菜农的不当使用会造成腐霉利的浓度。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收到有关抽检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主动对外张贴《食品召回公示》并签写相关整改措施。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其仅作为食品经营者,直接从菜农处购进该批次韭菜后进行日常经营并获利,并非其主观故意,结合其实际经营成本,确属本厚利薄,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105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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