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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2021-01-20 17:46: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号)

抽检编号为DC20331000300552681菠菜、DC20331000300552683白丝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300552681;产品名称:菠菜;抽样日期:2020-09-2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石春芳。

抽样单编号:DC20331000300552683;产品名称:白丝瓜;抽样日期:2020-09-2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石春芳。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0年9月23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菠菜、白丝瓜进行抽检。2020年10月23日,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 202037566/202037568),菠菜的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白丝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予以送达。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同日经批准,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明: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以15元/千克的价格购入菠菜3千克,以12元/千克的价格购入白丝瓜5千克,尔后,以菠菜20元/千克,白丝瓜16元/千克的价格放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0年10月29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No. 202037566/202037568)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菠菜3千克,白丝瓜5千克,共计销售额140元。根据上述《检验报告》,菠菜的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具体为:一、“毒死蜱,mg/kg”检验项目下,标准指标为“≤0.1”,实测值为“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二、阿维菌素检验项目下,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69”,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白丝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具体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mg/kg”检验项目下,标准指标为“≤0.007”,实测值为“0.061”,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

此外,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2平方米,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所指的小食杂店。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也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一、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白丝瓜,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罚款5000元。

(温市监处(2021)33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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