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39号),涉及我市1家生产单位2批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龙泉驿区大面街办古法食品店生产的2批一级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一级白酒(抽样单编号分别为:SC20510000003935709、SC20510000003935710,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1.28、2020.3.24;规格型号均为散装);不合格项目均为: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SPE2020A05399、SPE2020A05400)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28日生产一级白酒共35L,货值560元;已销售35L;当事人2020年3月24日生产一级白酒共35L,货值700元;已销售35L;均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当事人龙泉驿区大面街办古法食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一级白酒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是由当事人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所致。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要求当事人加强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SC20510000003935709、SC20510000003935710并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