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通告称,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该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湖州菱湖浙北大厦超市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313567606J;经营地址: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小区(梦湖宾馆)半地下室、一层、二层。
当从嘉善申泰食品厂购入无添加蔗糖花生条(糖果)4公斤,单价42.1元/公斤(共计168.4元),售价51.6元/公斤,合计销售额206.4元,从中获利38元。经抽样检验,结果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的无添加蔗糖花生条(糖果)中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大肠菌群超标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还有食品中大肠菌群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