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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四十号)

2020-12-17 23:30:2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0年第四十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四十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NO:20F0920149):食品名称:石膏豆腐;被抽样单位名称:林素清;生产日期:2020年09月19日;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NO:20F0920151):食品名称:豆腐干;被抽样单位名称:林素清;生产日期:2020年09月19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峰江市场监督管理所三楼303办公室,向当事人林素清的丈夫丁仙宝送达两份《检验报告》(NO:20F0920149、NO:20F0920151),并于当日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没有发现苯甲酸钠添加剂。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

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石膏豆腐共生产60公斤,成本价2元/公斤,成本为120元,销售价2.6元/公斤,销售额156元,利润36元;豆腐干共生产10公斤,成本价4元/公斤,销售6.4元/公斤,成本为40元,销售额64元,利润24元,以上批次豆制品均无库存。

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且一般短期内食用完,无法召回,截至2020年12月14日,我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石膏豆腐、豆腐干的相关投诉。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上述之行为涉嫌违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5100.00元,共计罚没5160.00元。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上述两款不合格产品是由于当事人临时人为使用添加苯甲酸钠,造成食品抽检不合格。后其已改用原有工艺,并已主动将剩余苯甲酸钠全部销毁,执法人员在后续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抽查时,未发现苯甲酸钠添加剂。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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