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2月16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2020第33号)。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50号公告宜宾市叙州区1批次不合格产品,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225,产品名称:干竹笋片,购进日期:2020年8月19日,规格型号:散装,保质期:无;被抽样单位: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印象绿源东方时代广场店;标称生产者:无;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核查处置情况
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4日收到不合格报告,于2020年9月29日前往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南路3号东方时代广场负1层开展核查处置,进行现场检查,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送达抽检检测报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8月12日购进上述批次“干竹笋片”2kg, 购进价格84元/ kg,销售价格138元/ kg,并将上述食品摆放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截至2020年9月29日,该批次“干竹笋片”除用于抽检1.5kg,剩余的0.5kg已被扣押,未对外销售。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能证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该批干竹笋片被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抽检,9月24日,检验结果公布,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此结论认可无异议。
在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经查明,因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该不合格的食品,现在已经停止购进该批食品。
行政处罚情况
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调查发现,该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能如实说明该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该不合格的食品,且当事人在获知经营销售的产品不合格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0.5KG“干竹笋片”;三、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