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5期)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宿豫区、市经开区、湖滨新区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1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春绿纯香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孟粮油店销售的江苏春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春绿纯香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春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160瓶,共计800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泡凤爪(泡椒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通欧发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宿迁市乐媳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泡凤爪(泡椒味),脂肪项目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检验单位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该企业2019年11月已停产,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已经全面拆除完毕,现场未发现当事人,电话也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经过对现场群众的走访,群众表示该企业已经停止生产。
(三)核查处置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11月15日中止案件调查,因该企业查无下落,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春绿浓香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信息。淮安市清江浦区颜丙玉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销售的春绿浓香菜籽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40箱,共计800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2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的处罚决定。
四、韭菜、豇豆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朱贤侠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和豇豆,分别是腐霉利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朱贤侠食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4公斤,豇豆5kg,均已销售完毕。因两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奶油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 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油切片面包在宿城区朱光宏超市销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抽检批次的奶油切片面包450袋,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葡萄切片面包
(一)抽检基本信息 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切片面包在宿城区朱光宏超市销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初检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海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抽检批次的葡萄切片面包500袋,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信息。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宿迁项王路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宿迁项王路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40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6.2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牛肉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豫区张银生牛羊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克伦特罗检测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豫区张银生牛羊肉经营部从上门推销的散户处购进30斤牛肉。在接到抽检报告时,不合格牛肉已全部销售出去。对该批问题牛肉,宿豫区张银生牛羊肉经营部于2020年4月26日公示召回,但因销售时间长,问题牛肉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芹菜
(一)抽检基本信息。陈冲经营的宿豫区子强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陈冲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10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元的处罚决定。
十、无加蔗糖 苦荞葡萄 沙琪玛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豫区每日购超市销售的标称临沂雪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无加蔗糖 苦荞葡萄 沙琪玛,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豫区每日购超市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共计80元,因全部销售完毕被食用,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原因详情:仓库漏水、包装纸箱返潮破损,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981元的处罚、没收19元违法所的决定。
十一、绿豆明膜(淀粉制品)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城区巾帼土特产品批发超市销售的标称宿迁市豆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明膜(淀粉制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豆豆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食品32袋,共计16公斤,因销售时间较长,未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地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没合计2015元的处罚决定。
十二、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信息。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小杏豆制品经营部销售的绿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中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陶小杏豆制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15公斤,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绿豆冰糕(原味)
(一)抽检基本信息。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应天西路店销售的标称宿迁市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冰糕(原味),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风险控制情况。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宿迁市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出该批次绿豆冰糕240公斤。2020年4月9日,当事人销售240盒盒装绿豆冰糕和60公斤散装绿豆冰糕给常州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已销售完毕。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宿迁市金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了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考虑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机关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10000元,上缴国库。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