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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2-03 23:18: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0 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1468 号),涉及广西壮族自治区7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南宁市淡村商贸城杨惠妹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719

样品名称

芹菜

购进日期

2020-07-2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淡村商贸城杨惠妹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杨惠妹于2020年7月29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芹菜17.5kg,销售13.5kg(含抽样3.9kg),剩余4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2020〕SY910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

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经营的冰鲜鱿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572

样品名称

冰鲜鱿鱼

购进日期

2020-07-23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购进抽检不合格冰鲜鱿鱼10kg,销售9.55公斤,余下0.45公斤。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的冰鲜鱿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提交涉案冰鲜鱿鱼供应商资质材料、进货凭证等证据材料。由于该涉案货值金额小,违法情节轻微,案发前主动销毁库存,案发后主动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青)市监食流不罚〔2020〕4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养殖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停止采购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对该批次不合格进行召回。做好日常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完善供货商档案,实行定点采购,建立健全台账。

三、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623

样品名称

韭菜

生产日期

2020-07-2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于2020年7月25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韭菜8kg,销售8kg(含监督抽检2.826kg)。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货值金额少,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兴)市监免罚〔2020〕2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南宁市淡村商贸城韦丽娇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565

样品名称

韭菜

购进日期

2020-07-2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淡村商贸城韦丽娇

检验不合格

项目

克百威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韦丽娇于2020年7月29日购进抽检不合格韭菜150kg,销售150kg(含监督抽检3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0〕SY910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

五、南宁市淡村商贸城黄开辉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562

样品名称

芹菜

购进日期

2020-07-2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淡村商贸城黄开辉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毒死蜱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黄开辉于2020年7月29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芹菜19kg,已销售14kg(含监督抽检3kg),剩余5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2020〕SY910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

六、南宁市平西农贸综合市场刘丽珍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613

样品名称

芹菜

购进日期

2020-07-26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平西农贸综合市场刘丽珍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毒死蜱,马拉硫磷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刘丽珍(实际经营者为朱勋)于2020年7月26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芹菜3kg,已销售3kg(含监督抽检3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0〕SY9106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抽样单上的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平西农贸综合市场刘丽珍,该摊位的实际经营者为朱勋。

七、南宁市淡村商贸城韦丽娇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0000000410730564

样品名称

芹菜

购进日期

2020-07-29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淡村商贸城韦丽娇

检验不合格

项目

毒死蜱,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检验机构

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韦丽娇于2020年7月29日购进抽检不合格芹菜25kg,销售25kg(含监督抽检3kg)。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1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江处罚字〔2020〕SY9106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问题。

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公告召回。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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