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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不合格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2020-11-26 23:33: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11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10号),涉及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渌口店。

公告原文: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2020年10号)

2020年8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新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渌口店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的茄子,检验结论为“镉”超过GB2762-2019《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我局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书编号、食品名称和生产日期分别为:FC20082504-0005、茄子,2020-08-21。

销售者名称: 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渌口店

销售地址: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9月21日我局收到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渌口店茄子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2020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抽样单,启动核查处置程序。经查: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渌口店地址为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号。该店购进批号为202000821的茄子为20Kg,进价4.8元/Kg,售价5.96元/Kg,至案发日止已销售16.5公斤,损耗3.5公斤,无库存,货值金额96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至核查之日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产品已销售16.5公斤,损耗3.5公斤,无库存。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进行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2020年9月21日我局立案,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等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数量少,情节显著轻微,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说明来源,其购进的镉超标茄子非人为添加,属于环境影响,主观没有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30日下达了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株渌市监行决字〔2020〕5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根据该店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实际情况,认为本次主要是购进的茄子存在问题,非人为添加。以后应加强把控产品的采购关,严格按照食品标准要求采购合格食品。

株洲市渌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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