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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1-19 22:2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4号、第35号、第36号、第37号),涉及资阳市9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销售的“小青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1741;产品名称:小青椒;生产(购进)日期:2020-05-08;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梅西商业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该批次小青椒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2020年6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小青椒,督促当事人采取下架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对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小青椒是2020年5月8日从成都峻林农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共有10公斤,进货价为8.1元/公斤,已销售完。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小青椒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6000.00元(大写: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8.60元(大写:壹拾捌元陆角);合计罚没款6018.60元(大写:陆仟零壹拾捌元陆角)。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不明,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0年9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冯霞酒坊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3175;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0-03-23;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冯霞酒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散装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人为添加超范围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得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0年9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雁江区逸情酒坊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3176 、SC20510000003933177;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0-05-27、2020-05-18;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逸情酒坊;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按要求未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人为添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0年9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资阳市雁江区友利快餐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3254、 SC20510000003933255;产品名称:散装白酒;生产(购进)日期:2020-03-22、 2020-04-24;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友利快餐;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散装白酒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雁江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予以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环节不明,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局责令当事人不再购进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0年8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五、资阳市天王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冯国强(513901199108250415)销售的“猪前腿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2671;产品名称:猪前腿肉;生产日期:2020-5-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天王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冯国强(513901199108250415);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恩诺沙为604μɡ/kɡ ,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前腿肉已销售完,是从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宏发定点屠宰场购买, 当日购买数量为100公斤,货值3500元。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猪前腿肉,并启动召回程序。

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前腿肉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积极改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并继续做好鲜猪肉“两章两证一报告”的收集工作,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了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六、资阳市孙家坝农贸市场朱治刚销售的“猪后腿肉”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2812;产品名称:猪后腿肉;生产日期:2020-5-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孙家坝农贸市场朱治刚;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地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猪后腿肉已销售完,是从资阳市雁江区柒达生猪屠宰场购进,购买数量为60公斤,货值1740元。当事人出示了该批次销售鲜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猪后腿肉,启动召回程序。

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猪后腿肉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积极改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地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并继续做好鲜猪肉“两章两证一报告”的收集工作,确保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七、资阳市天王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李雄(513901198511121811)销售的“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2684;产品名称:白鲢鱼;生产日期:2020-5-20;规格型号:/。被抽样单位:资阳市天王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李雄(513901198511121811);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于2020年6月24日开启核查处置,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并依法对该当事人经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白鲢鱼已销售完,当日购买数量为15公斤,货值90元。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白鲢鱼,并启动召回程序。

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该案进行当场行政处罚。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白鲢鱼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积极改正问题和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高新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坚持落实好索证索票制度以及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于2020年7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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