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3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0-11-18 23:18: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1月16日,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七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七期) 

2020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食海蜇2批次、黑鱼1批次)。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瓯海瞿溪阿博川菜馆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瓯海瞿溪阿博川菜馆销售的黑鱼,批号(生产日期)为2020-07-22,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含有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2.8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192.8元整。 

二、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蜇头(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2020-08-01)、海蜇丝(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2020-08-01)产品被依法实施监督抽样,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NO: DC20330300300936147,DC20330300300936152),上述2批次被抽样的产品因“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551.5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551.5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壹江郡丨与城市共江流

  • 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立足职能 ...

  •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大力推进 ...

  • 福建省龙海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 ...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