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1月16日,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七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七期)
2020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监督抽检中,发现3批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食海蜇2批次、黑鱼1批次)。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瓯海瞿溪阿博川菜馆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瓯海瞿溪阿博川菜馆销售的黑鱼,批号(生产日期)为2020-07-22,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含有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2.8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合计4192.8元整。
二、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即食海蜇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海蜇头(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2020-08-01)、海蜇丝(规格:200克/包,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2020-08-01)产品被依法实施监督抽样,根据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NO: DC20330300300936147,DC20330300300936152),上述2批次被抽样的产品因“菌落总数”不符合GB10136-2015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字〔2020〕3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551.5元;2.罚款50000元,罚没款总计50551.5元。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