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12家食品经营企业。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2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对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隆台区朱艳海鲜行的海水鱼(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以总量计)(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惡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喹惡啉) 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兴隆台区朱艳海鲜行经营的海水鱼(鲈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项目实测值201.1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磺胺类(以总量计)(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甲惡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磺胺喹惡啉) 项目实测值441.5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兴隆台区朱艳海鲜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水鱼(鲈鱼)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兴隆台区朱艳海鲜行的海水鱼(鲈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海水鱼(鲈鱼)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二、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殿军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镉(以Cd 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殿军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镉(以Cd 计)项目实测值0.10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殿军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殿军蔬菜摊床经营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抽验不合格是内在的指标,该店无法查验出来。该店承诺积极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要认真把关,加强管理,做守法经营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和经营食品,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三、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国华海鱼摊床经营的鱿鱼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国华海鱼摊床经营的鱿鱼(其他水产品),镉(以Cd 计)项目实测值4.2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国华海鱼摊床经营的鱿鱼(其他水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银龙农贸市场国华海鱼摊床经营的鱿鱼(其他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鱿鱼(其他水产品)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该店承诺积极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要认真把关,加强管理,做守法经营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和经营食品,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四、盘锦市大洼区瑞琴蔬菜店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大洼区瑞琴蔬菜店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976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大洼区瑞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大洼区瑞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在绿豆芽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五、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孟凡付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孟凡付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7.0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孟凡付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孟凡付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不合格原因,确认非店员工行为导致,该店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虾蛄(海水虾)作任何处理,也没有造成污染。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六、盘锦市双台子区郭顺利海产品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郭顺利海产品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6.8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郭顺利海产品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郭顺利海产品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店员工行为导致,该店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虾蛄(海水虾)作任何处理,也没有造成污染,可能是海洋污染造成的。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七、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振海鲜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振海鲜摊床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6.2mg/kg,标准指标≤2.0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振海鲜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国振海鲜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不合格原因,确认非店员工行为导致,该店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虾蛄(海水虾)作任何处理,也没有造成污染,可能是海洋污染造成的。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八、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发地生鲜卖场经营的鹌鹑蛋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发地生鲜卖场经营的鹌鹑蛋,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9.7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发地生鲜卖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新发地生鲜卖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鹌鹑蛋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不合格原因,确认非我店员工行为导致,我店在购进、贮存、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对该批次鹌鹑蛋作任何处理。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九、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泰山路超市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泰山路超市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340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泰山路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泰山路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超市分析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抽验不合格是内在的指标,我们无法查验出来,应该是种植户的原因。该超市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十、兴隆台区粥郎晚茶餐厅使用的围碟(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兴隆台区粥郎晚茶餐厅使用的围碟(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兴隆台区粥郎晚茶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围碟(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兴隆台区粥郎晚茶餐厅分析了餐具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的原因,清洗不彻底,拿取餐具时没有规范操作。该店现已进行整改,1.今后安排专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放餐具;2.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清理和保存;3.进一步完善餐饮消毒标准培训;4.加大对餐具集中消毒的流程并严格落实到每个环节;5.认真做好消毒记录。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十一、盘锦市兴隆台区江南包子楼使用的茶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抽检监测(省级本级)2020年辽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级转移支付任务)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江南包子楼使用的茶碗(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江南包子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茶碗(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江南包子楼分析了餐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标准要求的原因,可能是蒸煮餐具时水温没有达到要求,蒸煮时间太短,也可能是清洗环节没过关,该店现已进行整改,加强对清洗人员操作的管理,增加对餐具蒸煮浸泡和清洗的时间,保证消毒环节单位,同时加强对餐具存放的严格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十二、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市场李强蔬菜摊位经营的豇豆克百威(克百威和 3-羟基克百威之和,以克百威表示)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市场李强蔬菜摊位经营的豇豆,克百威(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之和,以克百威表示)项目实测值0.072mg/kg,标准指标≤0.02mg/kg,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市场李强蔬菜摊位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该摊位无人经营,市场管理方盘锦新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李强摊位已停止经营活动,联系不上。核查处置无法按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予以终止。
十三、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隋瑞芝摊位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隋瑞芝摊位经营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38.7m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东风市场隋瑞芝摊位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该摊位无人经营,市场管理方盘锦东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该摊位已停止经营活动,隋瑞芝电话停机,无法联系上。核查处置无法按照法定程序继续进行,予以终止。
十四、盘锦市双台子区桂玲摊床经营的绿豆芽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桂玲摊床经营的绿豆芽和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分别为338μg/kg和30.1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桂玲摊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和黄豆芽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桂玲摊床经营的绿豆芽和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抽验不合格是内在的指标,我们无法查验出来。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