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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1-11 23:53: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山东省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在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泰安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东平县鑫海超市经营的小磨香油,抽样单编号GC20370000435731267;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经营的金水城香油王,抽样单编号为GC203700004357312902。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平县鑫海超市经营的小磨香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6月4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东平县鑫海超市经营的小磨香油,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东平县鑫海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已不存在,现名称为东平县鑫汇副食超市,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由于经营主体消亡,无法进一步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二、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经营的金水城香油王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2020年5月7日开展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经营的金水城香油王(商标:金水城+图形商标;标称生产者:聊城市金水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228ml/瓶;生产日期:2019-12-02),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38.8μ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共购进12瓶,进价11元/瓶,销价13元/瓶,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所得24元。

该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元;处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编号为鲁泰市监罚字[2020]8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山东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世纪嘉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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