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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三十期)

2020-11-02 23:22: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三十期)。

台州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0年第三十期)

一、关于对代之平销售的酱萝卜、酱豆角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1746;产品名称:酱萝卜;购进日期:2020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被抽样单位:代之平;标称生产者: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地址:天门市渔薪镇杨场村。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2305831747;产品名称:酱豆角;购进日期:2020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被抽样单位:代之平;标称生产者:湖北杨场酱制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地址:天门市渔薪镇杨场村。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8月5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No:F201472、No:F201473)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天法定期限内可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对虾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2020年5月7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保超调味品商行采购了两包酱豆角以及一包酱萝卜进行销售,酱豆角购入价格为35元/包,酱萝卜购入价格为40元/包,当事人以6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酱豆角和酱萝卜,截至目前,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提供了采购对象的有效信息,可依法进行追溯。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其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分析排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酱豆角和酱萝卜采购自路桥区保超调味品商行,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票据,我局向路桥区市监局提供相关线索,依法对不合格酱豆角和酱萝卜的上家进行追溯。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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