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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2020-10-30 23:00: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曝光5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涉及福山区清洋烟开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牟平区翠美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等。

1.福山区清洋烟开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6月22日,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发现,福山区清洋烟开日用百货超市销售的该批蜜枣粽质量不合格。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牟平区翠美商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0年6月17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牟平区翠美商店经营的绵白糖(分装)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店予以立案调查。该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烟台市牟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龙口市隆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0年7月20日,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检验报告,显示龙口市隆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葚山楂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栖霞市金福鱼石锅鱼店使用不合格黄豆芽案

2020年7月16日,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栖霞市金福鱼石锅鱼店采购使用的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5.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经营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0年8月18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南王街道南王超市经营的甘草杏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免于罚款处罚,没收涉案物品。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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