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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4批次不合格食品

2020-10-14 22:00: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0年第24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国抽2020年第24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0年第27号),涉及成都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邛崃市孔明祥龙菜油加工厂生产花椒油(特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椒油(特麻)(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955,生产日期:2019-11-21;规格型号:230mL/瓶);不合格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Q/XLC0002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6157)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花椒油(特麻)2件,共计7.75公斤,货值270元;已销售2件,共计7.75公斤;库存(未销售)0件,共计0公斤。

当事人邛崃市孔明祥龙菜油加工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例以及考虑到植物油酸败、加工过程控制不当、储运过程不当都可能引起酸败,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6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由于储运不当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KOH)项目不合格。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内部管理,培训销售人员,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储存条件存放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6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都区王莉调味品经营部经营花椒油(特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花椒油(特麻)(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955,生产日期:2019-11-21;规格型号:230mL/瓶);不合格项目:酸价(KOH)项目不符合Q/XLC0002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6157)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特鲜黄豆酱油4瓶,共计0.92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4瓶,共计0.92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郫都区王莉调味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但该经营部进购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能够证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但应当依法没收该经营部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椒油(特麻),由于该经营部的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出,故本案无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能够证明进货渠道。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证索票,记录台账,索要检验合格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眼桥分公司经营多宝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多宝鱼(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1544,购进日期:2020-04-01;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初检报告(编号:SP2020A03951)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多宝鱼20条,共计10公斤,货值798元;已销售20条,共计10公斤;库存0条,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盒马鲜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九眼桥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进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5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牧蜂人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蜂王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蜂王浆(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652,生产日期:2020-04-01;规格型号:250克/瓶);不合格项目: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5605)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蜂王浆42瓶,共计10.5公斤,货值4994.37元;已销售36瓶,共计9公斤;库存(未销售)6瓶,共计1.5公斤;召回25瓶,共计1.5公斤;封存31瓶,共计7.75公斤。

当事人成都牧蜂人蜂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29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69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元陆角玖分);

3. 罚款人民币12491.56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元伍角陆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由于检测设备出现的检测结果误差造成该批次产品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生产出来的成品,不定期抽样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作结果比对,以此来验证自检结果的准确性;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成都牧蜂人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藏地高活性蜂王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藏地高活性蜂王浆(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653,生产日期:2019-06-06;规格型号:250克/盒);不合格项目: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 SP2020A05792)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藏地高活性蜂王浆6盒,共计1.5公斤,货值438.36元;已销售6盒,共计1.5公斤;库存(未销售)0盒,共计0公斤;召回3盒,共计0.75公斤;封存3盒,共计0.75公斤。

当事人成都牧蜂人蜂产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8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3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89.69元(大写:壹仟壹佰捌拾玖元陆角玖分);

3. 罚款人民币12491.56元(大写:壹万贰仟肆佰玖拾壹元伍角陆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生产时操作人员领取了标注有误的6个外包装盒(包装盒上错误标注了“品名:藏地高活性蜂王浆...10-羟基-2-癸烯酸含量≥2.0%”),且未粘贴标示正确的标签(标签标注品名为鲜蜂王浆,10-羟基-2-癸烯酸含量≥1.8%),故造成错误标注品名为藏地高活性蜂王浆,实为优等果冻蜂王浆出厂销售,造成存在部分标签为藏地高活性王浆,部分为优等果冻蜂王浆的现象出现,而监督抽检产品为标签印刷错误,未按要求粘贴正确标签的产品。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针对标签印刷错误的问题,当事人质量部已经与设计部以及采购部进行了对接沟通,从现在开始印刷的标签,设计部设计好后必须发质量部审核无误后才能进行印刷;针对特殊情况下粘贴后可使用的标签标识等,应严格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控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备注: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652、GC205100000039326533并案处罚)。

六、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蜂王浆、藏地高活性蜂王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蜂王浆(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652,生产日期:2020-04-01;规格型号:250克/瓶);不合格项目: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名称:藏地高活性蜂王浆(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2653,生产日期:2019-06-06;规格型号:250克/盒);不合格项目:10-羟基-2-癸烯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0A05605、SP2020A05792)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2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蜂王浆3瓶,共计0.75公斤,货值564元;已销售3瓶,共计0.75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共购进该批次藏地高活性蜂王浆(鲜蜂王浆)3盒,共计0.75公斤,货值1317元;已销售3盒,共计0.75公斤;库存(未销售)0盒,共计0公斤。

当事人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2批次产品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台账、下架等工作;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0年7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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