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浙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七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七号)
抽检编号为XC20331081305930262素食麻辣金箍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81305930262;产品名称:素食麻辣金箍棒;生产日期:2020-06-17;规格型号:110g/包;保质期:常温下180天;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温岭市城南海祥食品商行;标识生产企业:重庆好弟兄食品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31日向当事人温岭市城南海祥食品商行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素食麻辣金箍棒销售,其余同批次素食麻辣金箍棒除1包自行销毁外,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温岭市城南海祥食品商行在采购上述年糕的时候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无法提具相关进货发票,也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的素食麻辣金箍棒食品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DBS50/028-2017《调味面制品》为重庆市地方标准,非国家强制性标准,仅在重庆市范围内强制执行。当事人销售达不到产品标注标准的产品,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90元。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2.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检验不合格批次素食麻辣金箍棒;3.没收违法所得45元,并处罚款90元。(温市监处(2020)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