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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发布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10-13 19:57: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10月12日,辽宁省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盘锦市8家食品经营企业。在抽检监测(本级三司专项)2020年畜禽肉和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抽检专项中,涉及盘锦市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对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隆台区刘旭海鲜店经营的贝类(白蚬子)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兴隆台区刘旭海鲜店经营的贝类(白蚬子),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实测值2.4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兴隆台区刘旭海鲜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贝类(白蚬子)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兴隆台区刘旭海鲜店的贝类(白蚬子),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贝类(白蚬子)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二、兴隆台区赵永利水产品店经营的贝类(白蚬子)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兴隆台区赵永利水产品店经营的贝类(白蚬子),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实测值2.5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兴隆台区赵永利水产品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贝类(白蚬子)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兴隆台区赵永利水产品店的贝类(白蚬子),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贝类(白蚬子)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该店承诺积极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要认真把关,加强管理,做守法经营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和经营食品,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三、盘山县高升镇于涛水产品经销处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 Cd 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山县高升镇于涛水产品经销处经营的虾蛄(海水虾),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99mg/kg ,标准指标≤0.5mg/kg ,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山县高升镇于涛水产品经销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虾蛄(海水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山县高升镇于涛水产品经销处经营的虾蛄(海水虾),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虾蛄(海水虾)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该店承诺积极整改,在以后的经营中,要认真把关,加强管理,做守法经营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和经营食品,让百姓吃上放心食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四、盘锦市兴隆台区老付头蔬菜店经营的韭菜克百威(克百威和 3-羟基克百威之和,以克百威表示),甲拌磷(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老付头蔬菜店经营的韭菜,克百威(克百威和3-羟基克百威之和,以克百威表示)项目实测值0.068mg/kg,标准指标≤0.02mg/kg,甲拌磷(甲拌磷及其氧类似物(亚砜、砜)之和,以甲拌磷表示)项目实测值0.023mg/kg,标准指标≤0.01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老付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老付头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在韭菜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五、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甲氧苄啶,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抽检监测(本级三司专项)2020年畜禽肉和水产品及其制品中抗生素等药物残留抽检专项中,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的乌鸡,甲氧苄啶项目实测值188μg/kg,标准指标≤50μg/kg ,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23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 ,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辽宁万维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公司分析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抽验不合格是内在的指标,我们无法查验出来,考虑是养殖户的原因。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六、盘锦市兴隆台区四季成春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辛硫磷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兴隆台区四季成春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辛硫磷项目实测值0.108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四季成春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兴隆台区四季成春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了抽检不合格的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在芹菜购进、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处理在以后的经营中,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七、大洼区清水镇隆盛百货超市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毒死蜱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洼区清水镇隆盛百货超市经营的普通白菜(小白菜),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40mg/kg,标准指标≤0.1mg/kg,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洼区清水镇隆盛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洼区清水镇隆盛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小白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分析不合格原因,确认非本店员工行为导致,销售中并未给该批次普通白菜(小白菜)打药。该店承诺继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索证索票的管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八、大洼区唐家镇振东金社裕农百货超市经营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大洼区唐家镇振东金社裕农百货超市经营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246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大洼区唐家镇振东金社裕农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经查,当事人没有索取到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及进货票据,不能确定该批次不合格豆芽具体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大洼区唐家镇振东金社裕农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店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九、盘锦市双台子区农家乐百货超市经营的韭菜镉(以Cd 计)项目不合格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2020年辽宁盘锦抽检计划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盘锦市双台子区农家乐百货超市的韭菜,镉(以Cd 计)项目实测值0.17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家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经查,该店能够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保存了相关凭证,并且不知道所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盘锦市双台子区农家乐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该店张贴了召回公告,并没有消费者退货。该超市分析了检验不合格的原因,抽验不合格是内在的指标,我们无法查验出来,应该是种植户的原因。该超市承诺在以后的经营中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在出现,做到守法经营。监管部门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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